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81660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4年03月21日 |
标 题: 桂语〔2014〕6号: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复评暨整改“回头看”活动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语 |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21日 |
各市语委、教育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以下简称“城评工作”)复评,并开展整改“回头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评方法和组织形式
根据《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桂语〔2008〕10号)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二、复评范围
2009年以来通过“城评工作”的县(市、区)。
三、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各市语委、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将开展“城评工作”复评作为贯彻落实全区教育发展大会、语言文字工作年度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规
划协调,保证人员经费投入,确保复评和“回头看”活动有序、有效、扎实地开展。
(二)各市语委、教育局要对本市的语言文字工作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组织各县(市、区)开展自查自评,并确定1-2个县(市、区)为2014年开展“城评工作”复评的试点,并组成复评专家组开展实地考察评估,自治区将组织专家对复评和“回头看”活动进行抽查。具体开展工作时间为:
1. 2014年4月—5月,各县(市、区)自查。
2. 2014年6月,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复查。
3. 2014年10月—11月,自治区教育厅、语委组织抽查。
(三)复评专家组除了按照《广西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开展常规检查之外,重点检查试点县(市、区)对开展“城评工作”期间评估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情况,现阶段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落实情况,教师持达标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率,以及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实施意见〉》的情况。
(四)2014年4月30日之前,各市语委、教育局要将《2014年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复评暨整改“回头看”活动方案》以及本市和所辖县(市、区)的《语言文字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分别以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自治区语委办,联系人:黄凯、庞洁,联系电话:0771—5815386,5815237,电子邮箱:yg@gxedu.gov.cn。
附件:语言文字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