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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81814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14年01月21日
标  题: 桂教人〔2014〕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桂教人发布日期:2014年01月21日

桂教人〔2014〕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4-01-21 17: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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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教职工编制管理,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高各级各类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治区有关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编制配置办法,盘活教育编制资源

(一)清理规范教职工编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定期进行清理。凡被挤占、挪用和截留的编制,应立即清理并优先调整到急需编制的学校用于新教师的补充。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临时顶岗人员。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级各部门不得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并及时将借用的现职教师退还给教育队伍。

(二)统筹调剂教职工编制。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将其他系统改革调整出来的编制优先用于教育。同时按照各地教育发展水平,综合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将教师编制从富余地区向紧缺地区调剂,从空编学校向缺编学校调剂。在编制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分期核定、分步实施增编计划,避免突击扩编带来的人员质量和财政压力等问题。

(三)盘活现有空余编制存量。在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时,采用“老人老办法”,将现有占用编制的工勤人员置换使用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置换出来的编制另行统筹分配。现有编制大于应核定编制的学校,应制定过渡办法。在编制总量控制下,核定编制不足以满足教学需要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补充所需教学力量。对引进的高层次及紧缺专业人才,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待人员退休等自然减员渠道空出编制再予以落实编制。

(四)培育新的内生资源。利用转岗、培训等挖潜办法,将富余小学教师进行新的专业培训后,转向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美术、音乐、图画、英语、计算机等课程教学,既解决空编问题又满足学科教师不足的需求。

二、创新编制管理模式,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五)完善编制动态管理。在编制总额内,市、县(市、区)可将辖区内学校编制进行集中管理,根据需要动态调剂。各市、县(市、区)可按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的1%左右预留机动编制,用于校长和教师带编交流。预留编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纳入编制使用年度计划,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六)推行非实名制用人制度。完善中等职业学校非实名制编制管理,鼓励和探索在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推行核定部分非实名制员额的用人制度。在普通高等学校核定不超过学校专任教师编制总额20%的编制,用于自主聘用高层次及紧缺专业人才。在普通高中核定不超过学校专任教师编制总额10%的编制,用于自主聘用紧缺学科教师。用于“非实名编制”的教师流动编制,可从专任教师编制中分列。

三、加强编制督导检查,完善编制管理机制

(七)明确编制管理职责。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工作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编制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编制使用计划的制订、报批及编制使用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安排财政预算。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自治区本级所属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市县做好教育编制管理工作。

(八)加强编制管理专项督查。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职能部门管理教职工编制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挤占、挪用和截留教职工编制的,责成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临时顶岗人员的,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其空余编制,并在教育系统重新进行分配。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坐吃“空饷”的,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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