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82968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3年10月21日 |
标 题: 桂教人〔2013〕38号: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高水平创新团队及卓越学者计划试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人 |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1日 |
各高等学校:
现将《广西高等学校高水平创新团队及卓越学者计划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1日
广西高等学校高水平创新团队及卓越学者计划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凝聚并稳定支持一批优秀的创新团体,培养一批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桂发〔2010〕3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高等学校卓越学者(以下简称“卓越学者”)是入选教育厅设置的广西高等学校高水平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计划的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从2013年到2020年,本计划力争累计吸引和培养卓越学者80名,建设80个以卓越学者为核心、中青年科研骨干为中坚力量的高水平创新团队。
第三条卓越学者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提倡竞争、专家评审、择优聘任、绩效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教育厅负责广西高等学校高水平创新团队及卓越学者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广西高等学校高水平创新团队应围绕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重点领域、重大问题和重大项目,从事对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社会进步等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和具有重要创新价值的应用性研究;研究方向属于我区优势特色学科,或对我区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引领带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自主创新和技术应用创新研究。所从事的研究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目标和标志性创新成果计划,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和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设岗向服务于我区优先发展的14个千亿元产业、重点培育的10个新兴产业和其他重点领域的岗位倾斜,向高校重点学科和其他重要科研创新平台倾斜。
第六条卓越学者应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相当的学术造诣,品德高尚,治学严谨,近5年承担过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工程项目,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奖励;或科研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取得发明专利(排名前二位)。卓越学者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为广西高校教学科研第一线在职人员或引进的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原则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七条创新团队成员一般在6人以上,其中核心成员(4人左右)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团队成员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良好的合作研究基础、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明确的任务分工,团队具有良好的合作机制和氛围。卓越学者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所承担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领域发展的科研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卓越学者及其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九条广西高等学校高水平创新团队一般每2年组织申报一次,每个团队每轮资助期限为3年。申报程序为:
高校向教育厅提交广西高等学校高水平创新团队设岗申请,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对象进行集中评审,确定设岗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卓越学者岗位职责:
(一)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或硕士生。所指导的博士生或硕士生学位论文在抽检中必须达到良好以上。
(二)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创见性的研究构想,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区内先进水平。
(三)面向国家、广西重大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聘期内至少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取得标志性成果。
(四)联合其它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各种创新资源,协同开展高水平创新研究,积极向社会推广最新科技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卓有成效的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显现社会经济效益。
(五)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形成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开展相关工作。在聘期内,其团队成员教学科研水平提升,有成员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相关荣誉称号。有需要的成员其学历学位获得提升。
(六)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广西高等学校高水平创新团队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经费合计自然科学类120万元、人文社科类6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获资助的创新团队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获资助创新团队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二条团队所在高校要从科研条件、科研项目、人员聘用、进修、学术活动、出国培训、社会服务等方面倾斜支持卓越学者及其创新团队,设立团队建设资助经费,在聘期内每年向每位卓越学者及其创新团队提供配套经费,自然科学类每年不低于20万元,3年累计不低于6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年不低于10万元,3年累计不低于30万元。
第十三条教育厅和团队所在高校优先推荐卓越学者申请八桂学者、特聘专家、十百千工程等自治区级以上人才计划。
第十四条卓越学者及其创新团队,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产业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经与团队所在高校协商,其产权收益可适当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其他工作、生活方面的待遇,由团队所在高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与卓越学者协商确定。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卓越学者及其创新团队实行聘期目标管理。由团队所在高校分别与卓越学者及其创新团队成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目标任务书,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卓越学者及其团队成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等方面情况。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一般不作调整。如遇对任务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教育厅。
第十八条卓越学者的年度考核,由团队所在高校负责,考核结果报教育厅备案。期满考核由教育厅组织实施,团队所在高校共同参与。
对广西高等学校高水平创新团队的科研骨干的考核,由团队所在高校与卓越学者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教育厅对团队所在高校实行期满考核,结合对创新团队及卓越学者的考核一并进行,重点考核团队所在高校履行职责、提供配套资助和服务保障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条卓越学者期满考核优秀的,鼓励团队所在高校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卓越学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要认真整改;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报教育厅认定后,解除聘任合同,停发资助经费。期满考核不合格的,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广西高校卓越学者岗位。
团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团队所在高校4年内不得申报广西高等学校高水平创新团队及卓越学者。
第二十二条卓越学者在聘期内一般不担任高校校级实质性领导职务。
第二十三条卓越学者在聘期内,有违背科学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触犯刑律的,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教育厅查实,解除聘任合同,撤销广西高等学校卓越学者称号,停发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聘期结束后,团队所在高校与卓越学者可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续聘期间的支持方式由团队所在高校自行决定,资助经费由团队所在高校承担。
第二十五条卓越学者及其创新团队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研究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广西高等学校高水平创新团队及卓越学者计划资助”字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