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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83540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13年10月16日
标  题: 桂教办〔2013〕652号:关于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办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6日

桂教办〔2013〕652号:关于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2013-10-16 14: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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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贯彻《教育督导条例》、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加强学校督导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将督学责任区建设与挂牌督导工作结合起来,未建立督学责任区的市、县(市、区)请按照《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桂教督导〔2012〕5号)要求,尽快建立督学责任区。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督学责任区建设及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一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所辖学校数量尽快遴选聘任一批素质优良、能力较强、数量足够的专、兼职督学队伍,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保障挂牌督导工作的经费和兼职督学的工作补助经费,确保责任督学按照《通知》规定完成对学校开展督导的任务。

三、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设计并制作统一规格的标牌,标明责任督学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学校门口显著位置予以悬挂公布(参考模板见附件)。

四、请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年底前完成所辖中小学校挂牌督导工作。各设区市请于2013年12月30日前将本市实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自治区将对各地开展督学责任区建设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联系人:廖吉媚,联系电话:0771—5815212,电子邮箱:jydd5815212@163.com。

附件:1.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2.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公示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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