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83742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3年09月25日 |
标 题: 桂教基教〔2013〕49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修订)》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基教 |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25日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组织专家对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新修订的《评估标准》。本次修订《评估标准》,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学前教育发展的要求,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幼儿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全区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研部门、幼儿园认真学习、研究《评估标准》,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二、大力推进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建设。目前,全区共有幼儿园7554所,其中自治区示范幼儿园99所,仅占幼儿园总数的1.3%,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非常紧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到“十二五”末,每县(市、区)应至少建成1所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示范幼儿园建设工作,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指导幼儿园实施保教改革,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尽快实现每县(市、区)建成1所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的目标。
三、加强对示范幼儿园的动态管理。我厅将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依据新修订的《评估标准》对申报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的幼儿园进行验收评估。评估通过的自治区示范幼儿园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128号)规定的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享受自治区关于示范幼儿园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先期获评的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组织一次复查评估,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将取消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资格。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修订)
2.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实施细则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