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84900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3年07月24日 |
标 题: 桂教人〔2013〕2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人 |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4日 |
各有关市、县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3〕4号)要求,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试点县于2013年7月3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和负责人名单以及支教点设置细化情况(按附件2分配指标进行细化)以电子表格格式报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及电话:林坚,0771—5815135,传真:0771—5815140,电子邮箱:rsc@gxedu.gov.cn,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邮编:530021。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2013年广西学前教育巡回试点县设置情况表
3.广西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联系人名单
4.2013年广西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设置细化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7月24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探索适合农村偏远地区有效增加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机会的新模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3〕4号)和2013年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部署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教目标和主要任务
1. 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到我区国家级贫困县和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重点县巡回支教点支教,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优秀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非在编幼儿园、小学教师从事农村学前教育工作,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我区老少边山贫地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素质和教学质量。
2. 从2013年起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的服务期为2年。2013年,我区确定4个县为支教试点县,计划共设置42个支教点,招募并选派206名支教志愿者。
二、实施范围和资金安排
3.试点工作主要在我区国家级贫困县和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重点县实施。2013年,在各地积极申报的基础上,经遴选,我区确定隆林各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那坡县、忻城县等4个县为试点县。
4.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用于巡回支教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中央财政资金下拨自治区后,自治区财政按每名志愿者每年1.5万元的标准与试点县财政据实结算。巡回支教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水平确定。凡志愿者年工作生活补贴高于1.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试点县政府承担。同时,中央财政对新设立的巡回支教点一次性补助1.5万元,用于支教点购置教具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等。
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解决支教志愿者的岗前培训经费。自治区财政按每名志愿者每年0.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核拨到试点县,用于补助志愿者在岗期间购买必要的社会保险(不包括商业保险)的相关费用。试点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巡回支教招聘工作经费、支教点日常工作经费、支教志愿者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以及培训经费等,负担支教点日常运转,玩教具和相应设备的更新维修费用。
三、工作步骤
5.遴选试点县。
在试点县的选择上,主要坚持以下两点原则:一是试点县为国家级贫困县和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重点县;二是试点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先行试点的热情高,能够积极落实师资配备和运行保障。
6.设置支教点。
(1)巡回支教点应设在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的行政村。一村只设置一个支教点。
(2)巡回支教点应设在坚固、安全、实用的场所,如农村闲置校舍、农家书屋、妇女活动中心、村党支部活动室等,布局要合理,有必要的室内外活动场地。
(3)巡回支教点的卫生、消防、安保等方面要符合相关规定,周边无污染和高强度噪音干扰,做到安全卫生,清洁美化,满足组织幼儿和家长开展保育教育活动的需要。支教点应根据幼儿的数量和年龄特点,配备必要的桌椅、户外游戏设施和玩教具。支教点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资源自制安全实用的玩教具和游戏材料。
(4)每个巡回支教点志愿者数量与覆盖地区适龄幼儿数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0。适龄幼儿总人数在30人以下的混合编班,总人数在30人以上的可以分年龄编班。
(5)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巡回支教点的设置与管理。所在乡镇中心幼儿园或临近村幼儿园具体负责管理各支教点,指导巡回支教志愿者制订具体支教计划和时间安排,因地制宜安排适宜的教育活动和内容,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教点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维护支教点的治安和安全,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支教点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
7.招募志愿者。
(1)巡回支教志愿者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公开招募、协议管理。协议要详细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志愿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招募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和领导,由各试点县具体实施。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是公布需求。在各试点县申报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试点县实际需求并向社会公布。2013年7月30日将通过广西毕业生就业网(http:// www.gxbys.com)面向社会公布。
二是自愿报名。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由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广西毕业生就业网自愿报名。今年报名时间为7月31日至8月9日,由自治区教育厅进行资格审查。
三是考试考核。通过资格审查的应募人员须参加由所报试点县组织考试、考核、体检。
四是公示公布。应募志愿者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后,由各试点县教育局会财政局同意后将拟募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由自治区教育厅会财政厅审批并通过广西毕业生就业网公示、公布拟招募人员名单。
五是岗前培训。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拟招募人员进行为期10天的岗前培训。
六是签订协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组织试点县与通过考试考核、岗前培训的拟招募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
七是上岗任教。9月秋季学期开学前,由试点县安排签订协议书的巡回支教志愿者到支教点任教。
(3)招募对象条件。
一是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中等专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或小学教育专业毕业生;或者持有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年龄在45岁以下的非在编幼儿园和小学教师。
三是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是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所在地区招募岗位其他要求。
四、保障政策
8.自治区组织成立有实践经验的学前教育专家、教研人员、园长和优秀教师组成试点工作专家指导组,对试点县提供业务指导和监测评估。
9.试点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巡回支教志愿者开展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巡回支教志愿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科学保教能力。
10.志愿者每年巡回支教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试点县参照当地幼儿园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确定。志愿者在岗期间,由试点县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要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制度,加强考核工作。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扬;对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经考核认定不适合继续支教的,予以解除协议。
11.试点县要积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支教志愿者在2年服务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学前教育事业。有意向继续从事志愿服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从下一年度开始优先招募。试点县在招聘特岗教师或教育系统幼儿教师时,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
12.服务期间,巡回支教志愿者不转户口和档案关系。
13.试点县要为巡回支教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方便其工作和生活。
五、组织领导
14.成立协调机构。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联合成立实施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整个试点实施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和督查检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各试点县要成立相应机构,认真组织落实。自治区实施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名单如下:
(1)协调小组。
组长:秦斌自治区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厅长
副组长:杨伟嘉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巡视员
席鸿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巡
视员
(2)协调小组办公室。
主任:杨伟嘉(兼)
成员:覃艳娟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何刚亮自治区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罗索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蒋瀚洲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李开生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
15.明确职责,统筹协调。试点工作的实施在协调小组的领导和统筹下进行,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自治区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计划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公布支教需求,开展岗前培训,加强跟踪管理与定期统计,指导试点县建立健全试点工作各项制度。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试点工作所需经费,及时下拨中央财政对志愿者和支教点的补助经费,为试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试点县有关部门要切实为巡回支教志愿者提供工作、生活、安全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巡回支教志愿者的招聘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县“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志愿者”招聘工作实施细则,具体负责巡回支教志愿者招聘、体检、录取、协议签订、服务期内的评估和考核等工作,指导并管理各支教点开展支教活动。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试点工作所需经费,拨付巡回支教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核拨支教点经费,确保经费拨付及时到位。
16.加强督查检查,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要加强对各试点县督查指导工作。试点县要加强检查指导本区域支教工作,认真听取支教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解决支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收集积累支教活动过程的资料,总结支教点的工作经验,每学期末将试点工作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试点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支教志愿者进行考核评估,形成考核情况总结报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协调小组办公室地址: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邮编:53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