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746290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3年03月21日 |
标 题: 桂教督团〔2013〕2号:关于开展县级政府及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督团 |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21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教育局、教育督导办(室):
为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考核制度,加强教育行政监督,督促县级政府及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促进教育优先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的通知》(桂教督团〔200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对县级政府及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2012年度教育工作的督导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考核的对象
督导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督导考核的内容
根据桂教督团〔2005〕7号文件和桂政办发〔2006〕10号文件规定,主要督导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2012年度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全面建立“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依法保障和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协调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发展水平等情况。
三、督导考核的标准
在桂教督团〔2005〕7号文件规定的督导评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广西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做了适当修改(详见附件),以此作为本次开展督导考核的标准。
四、督导考核的组织实施
督导考核工作按桂教督团〔2005〕7号文件要求,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会同市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督导考核中要对各项指标尤其是教育经费投入和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督导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各市督导考核的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并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和公布。
五、督导考核的时间安排
2013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政府及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并将本县(市、区)自查报告及自评得分情况分别报市党委组织部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2013年8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要会同市党委组织部组织督导考核小组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督导考核,并将督导考核结果材料(含督导考核报告)一式2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联系人及电话,施广明,0771—5815212)。
2013年9月—10月,自治区组织对各市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和审定公布。
请各市认真组织开展好对县级政府及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的督导考核,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政府及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3月21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政府及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
评估内容 |
权重分 |
评估得分 | |||
自评 |
他评 | |||||
(一) 教 育 地 位 8分 |
1.确立教育的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的发展地位,落实基础教育、农村义务教育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中之重”地位。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规和教育方针,制定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确保教育优先发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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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科教兴县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分别召开专门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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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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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政府领导成员联系学校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每年为教育办几件实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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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评估内容 |
权重分 |
评估得分 | |||
自评 |
他评 | |||||
(二) 以县 为主 管理 体制 10分 |
1.全面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做好本地教育发展、经费使用、校长选拔任用和教师招聘录用的统筹管理。建立和落实农村教育工作的“保工资、保运转、保平安”机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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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乡镇教育工作职责,定期进行考核,并重视运用考核结果。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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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费 投入 16分 |
1.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地方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比例。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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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足额征收城市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并按照规定全部用于教育。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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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65%用于农村教育,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足额计提教育资金,并全部用于教育。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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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逐步改善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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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 费 管 理 10分 |
1. 完善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加强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监督,防止教育经费被挤占、挪用,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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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经费支出,确保上级拨付的专项教育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无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现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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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投资办学和捐资助学,落实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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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评估内容 |
权重分 |
评估得分 | |||
自评 |
他评 | |||||
(五) 提 高 普 及 程 度 8分 |
1.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就学,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体系;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教育档案,确保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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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政府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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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和学前教育入学率。小学阶段(6年)巩固率达99%以上,初中阶段(3年)巩固率达94%以上,当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目标值,完成学前三年、学前一年教育毛入园率目标任务。严格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自入学起由学校按照要求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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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10分 |
1.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步骤。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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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积极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学校用地和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实验仪器、现代远程教育设施设备逐步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见桂教督团〔2012〕6号文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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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学条件基本满足社会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的需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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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评估内容 |
权重分 |
评估得分 | |||
自评 |
他评 | |||||
(七) 综 合 治 理 6分 |
1.加强社区综合治理和文化建设,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切实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维护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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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真落实有关保护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师生交通安全;严禁使用童工,对使用童工者进行严肃惩处,严禁损害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发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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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教 师 队 伍 管 理 10分 |
1.根据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并按编制数配足教职工。无“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人员的现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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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的调配和管理人事权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严禁其他单位和部门占用教职工编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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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积极推行校(园)长聘任制度,严格规定校(园)长的任职条件。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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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6分 |
1.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和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的职务聘任和岗位管理制度,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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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师德、履行职责的考核。建立教师交流制度,县域内每年义务教育教师城乡交流、校际交流人数占教师总数的10%以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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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切实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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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评估内容 |
权重分 |
评估得分 | |||
自评 |
他评 | |||||
(十)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16分 |
1.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乡(镇)实施素质教育目标责任制,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禁止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不得将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和升学依据;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实验班和特长班。积极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两个《条例》。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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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建立义务教育质量监控机制。引导学校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把工作重心放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上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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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模式多样的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办学新体制。办好一所起骨干作用的中等职业学校和一所示范性普通高中。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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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充分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作用。做好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建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和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格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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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在税收征管、土地征用等方面应给以优惠,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给予一定的办学经费资助。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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