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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746290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13年03月12日
标  题: 桂教国交〔2012〕19号:关于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招生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国交发布日期:2013年03月12日

桂教国交〔2012〕19号:关于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招生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3-12 09: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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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资助东盟各国学生、学者到广西高等学校进行学习和研究,发展广西与东盟各国在教育、科技、文化、经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已设立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为加强该奖学金的招生及管理工作,根据《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招生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类别、提供对象、期限和申请条件的问题

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分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和优秀留学生奖学金。适用对象是东盟国家来广西学习的留学生。

(一)全额奖学金。

本科生奖学金:向申请攻读学士学位者提供,期限一般为 4 学年(医学专业等为 5 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学习成绩优秀,年龄在 25 周岁以下。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向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提供,期限 2 —3 学年。申请人应具有学士学位,学习成绩优秀,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推荐,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向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提供,期限 3 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学习成绩优秀,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推荐,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

申请者除须符合上述相应的条件外,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者,可安排最长不超过 1学年的汉语补习,其中需要汉语补习的本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期限可相应延长。

(二)优秀留学生奖学金。

优秀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广西高校就读一学年以上且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东盟国家自费留学生。

二、关于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的内容问题

(一)全额奖学金。

1.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实验费、实习费和住宿费。

2.提供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

3.提供生活费。

(二)优秀留学生奖学金。

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一般标准为5000元/人。但各校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参照(桂财教〔2010〕2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校优秀外国留学生评定办法和奖学金标准。

三、关于奖学金发放的问题

(一)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每年按12个月发放。新生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全月奖学金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当月发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

(二)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

(三)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的,返校后可以补发。对休学、退学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

(四)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生活费。

(五)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奖学金生来华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立即离境回国,回国旅费自理。

(七)奖学金生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由学校统一购买。

(八)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患病,应在学校医院就诊。必要时,由学校医院介绍转入指定医院治疗。奖学金生镶牙、补牙、拔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和其他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九)奖学金生因打架、斗殴等违反法律、校纪行为导致伤亡事故所支付的医疗及其他有关费用,由本人自理。

(十)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学年,但从获准休学之日起至休学期满复学之日止停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四、关于招生问题

申请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全额奖学金)由有招生任务的学校受理录取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各有关高校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全额奖学金留学生人数及名单和新生招生计划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于次年2月28日前将下一学年度全额奖学金计划,包括新生招生计划和优秀留学生奖学金计划下达给各高校。

各高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桂财教〔2010〕238号)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各高校制订具体招生方案和工作计划,负责申请报名,审核录取等工作,不得招收联合培养的学生,不得拆分使用奖学金名额,不得招收学习学生本国语言或英语、法语等第三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学生。奖学金名额只用于招收新生,不得向已经在校学习的学生提供。不得用于招收东盟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学生。鼓励将奖学金名额用于友好交流和学校间的合作交流项目,严禁学校将奖学金名额委托给留学中介机构招生牟利。

各高校须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新生录取名单及有关材料一次性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报批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学校同意授予奖学金的正式报批文(一式二份)。

(二)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新生录取名单(见附件1,一式二份,另报电子版)。

(三)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的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评审表(见附件2,一式二份)。

(四)外国人员来桂学习批件(一式六份)。

(五)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

(六)《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

(七)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八)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一式二份,中文或英文,不少于 200 字)。

(九)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需出具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一式二份)。

(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见附件4,复印件一式二份)。

体检不合格,特别是患有艾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学生不准录取。留学生入学时必须随身携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和血液检查报告单原件。入学前没有体检的,入学后学校要组织其到有关卫生部门检查。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不准注册入学,应劝其立即离境回国。

五、关于优秀留学生奖学金申请及评审问题

优秀留学生奖学金由在校就读一学年以上的东盟国家自费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本校优秀外国留学生评定办法和奖励标准,考察学生本人的综合情况,特别是行为表现、对华态度、学业成绩等。学习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评为优秀留学生进行奖励。各高校须于每年3月10日前将评定的优秀留学生人员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自治区教育厅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优秀留学生人员名单批复后书面通知有关院校。报批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同意授予优秀留学生奖学金的决定。

(二)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励名单(见附件5,另报电子版)。

(三)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评审表(见附件2)。

(四)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优秀学生奖学金)(见附件6)。

(五)学生上一学期/年的学习成绩单及HSK等级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六、关于全额奖学金生的录取及办理来华手续问题

自治区教育厅于每年 7 月30日前对各高校的录取结果作出批复,并将奖学金生录取名单、《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2 表)和《外国人员来桂学习批件》等文件退回学校。学校应尽快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2 表)和《录取通知书》寄送给学生本人,以便其办理来华签证。

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大使馆、总领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并持上述材料来华,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入学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所获得的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各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被录取未来校报到注册的人员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同时报电子版)。

六、关于奖学金生的专业变更、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问题

奖学金生来校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者,须经在读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者,将被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七、关于奖学金生休学、复学、退学的问题

(一)奖学金留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须本人向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等)。留学生主管部门依据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

(二)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后,须正式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抄送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报告函内容须明确学生休学原因、休学起止日期、休学期限(休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学年)及其他附加条件。

(三)获准休学的奖学金生休学期满,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上医院出具的能正常学习的康复证明等材料。经学校同意复学的,留学生主管部门应为学生办理《复学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以便学生办理来华签证。如不符合复学基本条件,学校不同意其复学的,也应发函通知学生本人,以免学生办理其他签证来华。

获准复学的学生的奖学金期限将自动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其休学期。获准复学的学生来校报到后,学校须报告自治区教育厅,以便恢复其奖学金并纳入当年奖学金计划。

(四)奖学金生因故自动要求退学或因学业成绩差、违纪违规等原因被劝退的,须本人向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留学生主管部门提出劝退意见报学校审批。学校批准学生退学,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八、关于奖学金年度评审的问题

为充分发挥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各高校须对奖学金生进行一次综合评价,以决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享受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并将评审报告于每年6月1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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