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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746290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12年10月16日
标  题: 桂教督导〔2012〕7号: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督导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

桂教督导〔2012〕7号: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2-10-16 09: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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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现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教育督导工作实际一并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新时期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教育督导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校长认真学习《意见》和国务院新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深刻领会国家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精神。深刻认识新时期学校督导评估的总体要求:一是从时代发展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从教育改革发展深度,正确认识学校督导评估的目的、原则、作用和重要意义,帮助各级领导树立科学管理教育的理念,进一步促进依法治教水平的提高;三是从学校建设发展的角度,正确认识教育督导对促进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作用;四是从和谐社会构建的广度,正确认识教育督导对合理引导社会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关心和支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学校营造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学校督导的监督指导作用,努力使学校督导评估成为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地要按照《意见》和《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督导制度建设。一是实行定期督导评估制度;二是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三是完善教育督导结果公告、通报制度;四是完善问题处理与反馈制度;五是建立限期整改和监督问责制度;六是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在落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过程中,要严格督导评估程序,规范督导评估管理,完善督导结果报告,充分发挥学校督导评估制度的监督和导向作用,促进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

三、加强学校督导,认真履行学校督导的法律职责,进一步提高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学校督导经验,按《意见》和《教育督导条例》要求,在实施学校督导过程中,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一是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体现学校督导的依法监督作用、突出指导作用。从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到评估结果的运用,必须保持监督的完整性和导向的一致性。二是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对学校各项评估检查进行统筹安排,每5年至少对中小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评估,严格控制和减少对学校评估检查项目和次数,逐步将相关的评估检查内容纳入综合督导评估范畴。三是学校督导要以育人为本、学生为本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学校督导目的是督促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学校深化改革,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四是探索和创新督导评估机制。在工作机制上,把“硬件”和“软件”结合起来,促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内涵发展;在评估方式上,要把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定期督导和经常性督导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在管理方法上,要积极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推动学校督导评估信息系统的建立。要充分利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数据和结果,不断提高学校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学校建设发展的监督和指导职能

各地要按《意见》、《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家、广西教育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一是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赋予其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职能。二是根据当地教育的现状、教育规模和发展状况,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职责任务、人员编制、配齐督导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提供经费保障。三是明确各级督学的职责,充分地发挥各级督学在中小学校监督、指导与服务的作用。四是加强督学能力建设,通过专业培训、定期考核及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提高督学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五、加强领导,制订学校督导工作规划和评估指标体系,扎扎实实开展新时期中小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高度重视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把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摆在教育管理的重要位置,作为推进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助推器,明确领导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开展新时期中小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根据《意见》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将制订全区督导工作规划、督导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对市、县(市、区)的工作检查和督导评估。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文件要求和本地实际,制订本地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督导评估试点,探索学校督导评估模式,推广示范经验,定期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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