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746290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2年09月06日 |
标 题: 桂教安稳〔2012〕29号: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安稳 |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06日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2〕1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现就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近日,自治区相关部门参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区实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已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联席会议拟由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方税务局、质监局、广电局、安监局、法制办、新闻办、广西保监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关工委等20个部门(单位)组成,教育厅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拟由教育厅厅长担任召集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各一名副厅长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拟设在教育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制定校车服务方案
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校车服务方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经地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各市要加强对县(市、区)校车服务方案的指导协调,在县级校车服务方案的基础上形成市级校车服务方案,最后在市级校车服务方案基础上形成自治区校车服务总体方案。
三、确保过渡期交通安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目前,自治区正在开展制定实施办法的前期工作。在自治区对过渡期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先行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
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各地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小学生、幼儿校车使用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四、开展专项治理
各地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五、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非专用校车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标牌后,可以用于接送学生;过渡期满后,非专用校车一律不允许用于接送学生。校车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参见附件1。
(二)各县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工作,对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转送本级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汇总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工作,对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所在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转送市公安交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汇总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各市教育局负责直属学校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报审等相关工作。
六、做好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审批工作
(一)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市区(含开发区)内的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相关工作。
(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县的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相关工作。
(三)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参见附件2。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履行部门职责。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各市教育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协调,扎实推进县(市、区)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逐一书面通知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接送车辆的车主,督促其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督促校车驾驶人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只有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方可以提供接送学生上下学服务;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
(三)各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依法受理有关审核、许可有关工作,并及时发布受理部门、咨询电话、办理流程、提交材料等相关信息,切实方便有关单位、个人前来办理。
(四)各县(市、区)校车服务方案,请于2012年9月25日前报所在市;各市校车服务方案,请于2012年10月8日前报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2.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2年9月3日
附件1
校车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业务办理流程
(一)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申请表和行驶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校车运行方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等材料。
(二)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三)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四)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属于非专用校车的,申请人将车辆按规定喷涂校车专用外观,持审批的校车申请表、行驶证、登记证书、变更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单位的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交强险保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为校车。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车辆,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附表1
校车申请审批表(县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 |
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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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号码 |
车辆类型 |
品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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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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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学校(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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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校车类型 |
□专用校车 □非专用校车 | |||||||||||
行驶路线: 开行时间: 停靠站点: 学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格一式九份,一份存入车管所车辆登记档案,五份分别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县人民政府、学校存档。县教育局报三份至市教育局备案。
附表2
校车申请审批表(城区、开发区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 |
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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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号码 |
车辆类型 |
品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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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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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学校(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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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校车类型 |
□专用校车□非专用校车 | |||||||||||
行驶路线: 开行时间: 停靠站点: 学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市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注:此表格一式七份,一份存入车管所车辆登记档案,另六份分别由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人民政府、学校存档。
附表3
校车申请审批表(市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 |
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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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号码 |
车辆类型 |
品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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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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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学校(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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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校车类型 |
□专用校车 □非专用校车 | |||||||||||
行驶路线: 开行时间: 停靠站点: 学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格一式六份,一份存入车管所车辆登记档案,另五份分别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人民政府、学校存档。
附件2
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一、校车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二)在申请表内分别由所服务的学校、县级以上或部队团级以上医院、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秩序管理、事故处理部门签署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持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驾驶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车辆管理所提交申请。
(四)车辆管理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附表
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贴相片处 | |||
档案编号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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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
年龄(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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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学校(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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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驾驶校车类型 |
□专用校车□非专用校车 | ||||
驾驶校车号牌号码: 行驶路线: 开行时间: 停靠站点: (学校盖章) 年月日 | |||||
申请人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医院盖章) 年月日 | |||||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派出所盖章) 年月日 | |||||
申请人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交警秩序部门盖章) 年月日 | |||||
申请人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交警事故部门盖章) 年月日 | |||||
申请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并符合年龄等其它校车驾驶资格要求。 交警车管部门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