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746290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2年08月21日 |
标 题: 桂教督导〔2012〕5号: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督导 |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21日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建立和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加强基础教育督导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一是要适应督学责任区工作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专、兼职督学队伍,确保督学责任区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要保障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工作经费和兼职督学的工作补助经费,并为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要加强对督学责任区工作的管理,制订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督学责任区工作机制,使督学责任区工作运行规范化、科学化。
四、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工作奖惩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对督学责任区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责任区督学的随访督导检查记录和责任区范围内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实际效果、责任区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采纳情况、责任区学校对责任区督学的评价情况、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评价情况等。对高质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督学进行表扬奖励,对在督导过程中违反纪律、严重渎职的督学,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取消其督学资格。
五、根据教育部要求,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将设立若干个督学责任区建设工作督导组,每组由3名左右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学组成,负责监督、指导市、县两级督学责任区工作,不定期的对市、县级督学责任区工作进行随机检查、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