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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746290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12年08月10日
标  题: 桂教营养办〔2012〕1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营养办发布日期:2012年08月10日

桂教营养办〔2012〕1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08-10 14: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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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试点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9号),进一步规范对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2年8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9号),进一步规范对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准确掌握学生信息,防止虚报、冒领营养改善补助资金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是指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学生需要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经县级政府指定部门审核的有效证明,以便准确掌握学生信息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指为有效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建设应利用现有的学籍管理系统,遵循“准确、完整、实用、够用”原则,能够接口开放、充分兼容、数据共享。信息采集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工作。所有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学生信息必须进入系统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严防虚报、冒领、套取营养改善补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自治区、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体制。

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组织领导,依托现有学籍管理体系,指导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一人一号,全区联网”;负责全区信息的审核、存储、统计、分析、上报、维护、监控等。

市级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负责全市信息的审核、存储、统计、分析、上报、维护、监控等。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全县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查试点学校入网资格;对全县信息的审核、存储、统计、分析、上报、维护、监控等负第一监管责任。

学校负责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负责信息采集、审核、录入、统计、上报、维护等,对学生信息的真实性负第一责任。

第八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基本信息

第九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校基本信息、报表信息等。

第十条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籍号、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民族、户籍所在地,学校名称、年级名称、班级名称、入学年月、入学方式、就学方式,健康状况、身高、体重,是否为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是否享受“一补”,现住址、监护人姓名、监护人电话,学生照片等信息。

学生的学籍号分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学籍主号为学生的身份证号,身份证重号应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修改,无身份证号码的学生学籍主号可用监护人的身份证号。学籍辅号由自治区自行制定统一的编制规则,并报全国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举办者类型、学校驻地城乡类别、学校办学类型,补助标准、供餐模式,学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主页地址,校长姓名、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第十二条 自治区、市、县、校四级报表包含自定义统计报表和常规统计报表,自定义报表根据需要确定相关统计信息,常规统计报表应含以下信息。

校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在校学生总数、班级数、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营养餐补助标准、“一补”补助标准、营养餐补助总额、“一补”补助总额、已使用补助总额、结余补助总额、资金来源、供餐模式。

县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受益学校名单、学校办学类型、学校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营养餐补助标准、“一补”补助标准、营养餐补助总额、“一补”补助总额、已使用补助总额、结余补助总额、资金来源、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学生数及其汇总数据。

市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受益县名单、学校办学类型、学校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营养餐补助标准、“一补”补助标准、营养餐补助总额、“一补”补助总额、已使用补助总额、结余补助总额、资金来源、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学生数及其汇总数据。

自治区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受益县(市、区)名单、学校办学类型、学校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营养餐补助标准、“一补”补助标准、营养餐补助总额、“一补”补助总额、已使用补助总额、结余补助总额、资金来源、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学生数及其汇总数据。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实行分级录入、分级审核。学校和学生基本信息由学校负责组织采集和录入,经系统查重和审核,报县级教育部门确认入库,县级教育部门要为学校录入信息提供支持与保障。

在初始使用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时,学校应及时录入当前所有在校学生的基本信息。在每年9月15日之前,学校应完成新生信息的录入与核对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因学生学籍变更造成受益人数变化时,学校应及时上报,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后对系统数据进行相应更改。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采用“到期即锁”的方式进行管理,锁定后如需更改,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县级教育部门批准,方予更改。

第十五条 学生因转学、休学、毕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离校的,从变更之日起不再在原学校享受营养补助。从其他学校转入试点学校的学生,应享受营养补助。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9月20日前打印受益学生花名册,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学校盖章,报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后,送县级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9月20日前按照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要求上报常规报表至县级学生营养办。由县、市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级学生营养办。

第十八条 试点地区各级学生营养办要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并供有关部门共享。数据分析应参考统计、计生等部门的统计信息。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试点地区教育部门和试点学校应建立涵盖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存储、变更、统计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使学生信息管理科学规范。

第二十条 试点地区教育部门和试点学校要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强化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与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与研讨,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制度。试点地区各级政府要将建立与维护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学校应配置必要设备,以顺利实施建档、采像、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切实加强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创设良好基础网络环境;优化系统功能、最大限度减少系统自身安全隐患;规范系统访问权限管理,各用户在业务授权范围内使用系统,严禁越权操作;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安全应急响应等制度办法,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促进信息有效利用与安全管理协调统一。严格禁止学生信息用于商业用途,未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不得公开、提供、泄露、扩散学生相关信息。对擅自公开、提供、泄露、扩散学生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分级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大审核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学校学生基本信息与学籍变更情况进行审核,认真核对电子与纸质档案材料,重点是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受益人数、各类供餐模式人数以及“一补”人数。

第二十七条 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凡虚报、冒领、套取专项资金的,将予以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试点县(市、区)学生营养办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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