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746290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2年07月13日 |
标 题: 桂教〔2012〕1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 |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13日 |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以下简称预科生)管理,提高民族预科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教民〔2010〕11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族预科教育是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采取的旨在其进入本科学习前通过阶段性强化培训巩固提高其基础理论水平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
民族预科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保证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预科生生源限定为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其招生计划和培养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三条民族预科教育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为主要内容,教育预科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培养预科生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把预科生培养成为政治可靠,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鼓励预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四条民族预科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和宣扬宗教。
第五条民族预科教育实行集中办学,统一管理;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预科生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科学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预科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发展,为进入高等学校本科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二章预科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预科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相关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预科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办学机构与招生录取
第八条预科生统一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以下简称培养学校)学习。广西民族大学是广西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专门负责实施全区高校预科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科生的政策和自治区有关民族预科教育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招收预科生的学校,应与培养学校建立联系,对预科生的教育教学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做好预科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预科生的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一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预科生招生计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有关高校提出,报教育部审核后下达。
第十二条预科生招生,由招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规定适当降分、择优录取(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本科预科可在同批分数线下8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
第十三条预科生招生时,原则上不确定专业。
第十四条招生学校录取预科生后,应将录取通知书直接送达考生本人。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十五条民族预科教育的学制为1年。
第十六条录取的预科生,持招生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按培养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培养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培养学校请假。未经准假或准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按时报到者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预科生入学后,招生学校应协助培养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培养学校予以注册,取得民族预科教育阶段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培养学校商招生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八条每学期开学时,预科生应按培养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培养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 预科生在学习期间不能转学。
第二节学习与考核
第二十条 预科生的教学由培养学校统筹安排,实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教学标准。教材可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预科生统编教材,也可由培养学校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预科生的课程设置,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实践、兼顾专业”的原则,开设思想政治(含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教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体育等学科类课程。根据文、理、医科特点,开设物理、化学、历史、生物等必要的学科基础课程和讲座,也可分专题或模块进行教学。
第二十二条预科生的学习实行考核制度。预科生必须参加培养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三条预科生学习的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同一课程分两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每学期均进行考核;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二十四条培养学校应严格执行教学考勤制度,教育引导预科生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预科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凡课程规定的作业、实验缺量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或考核。
第二十五条预科生应按照培养学校公布的考试日程,按时参加考试。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有正当理由事先向培养学校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预科生每学期期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需补考的预科生一律在培养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补考。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对患有疾病的预科新生,经培养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商招生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向培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培养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预科生入学后,因病、事假累积超过3个月的须办理休学手续,经培养学校商招生学校同意,可保留学籍1年,跟随下一届预科生学习。民族预科教育阶段休学只能办理一次。
第二十九条预科生申请休学或培养学校认为应休学者,经培养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者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培养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者患病,其医疗费按培养学校规定处理。预科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培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培养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四节结业与升学
第三十条预科生必须修完预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培养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培养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直升为招生学校本科生。
第三十一条预科生结业时,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状况,由招生学校提供本科专业计划,培养学校根据其一年预科学习的综合测评成绩和个人志愿确定具体专业,并报招生学校审定。
第三十二条获得结业的预科生,招生学校负责发放本科入学录取通知书,预科生持入学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入学。
第三十三条预科生结业前,培养学校严格审查其一学年来思想表现和学习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结业,培养学校商招生学校后,允许其申请自费重读1年,但不能享受预科生的政府助学金,且所有课程必须重修。
(一)德育(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考核不合格者;
(二)补考后仍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及格者。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四条预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50节者;
(二)经1年重读后,考核仍不合格者;
(三)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培养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培养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培养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退学的预科生,按培养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培养学校将其档案退回原家庭户籍所在地,并报招生学校备案。
第五章校园秩序与安全稳定
第三十六条 预科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培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与校园安全稳定。
预科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在校内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预科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培养学校的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培养学校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培养学校提倡并支持预科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和拓展学生综合素质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培养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预科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预科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条预科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并获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培养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一条培养学校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监管,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预科生政治鉴别力,建立健全预科生住宿管理制度和安全稳定信息报告制度。预科生必须遵守培养学校有关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培养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预科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预科生的表彰和奖励可根据培养学校相关规定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预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培养学校对违法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培养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培养学校给予预科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对预科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预科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培养学校有关规定向培养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对预科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培养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文件报自治区教育厅和招生学校备案。
第四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预科生,应按培养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对预科生处分的材料,培养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档。
第七章收费
第五十条预科生在预科学习阶段的学费、住宿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服务性收费以学生自愿和非营利为原则,按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核确定的收费标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代收费以学生自愿为原则,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收取,定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十一条 培养学校应落实国家关于少数民族预科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预科生按有关规定获得资助。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培养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有关预科生管理的具体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