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74629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2年05月14日 |
| 标 题: 桂教基教〔2012〕50号: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教基教 |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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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幼儿园园长和小学校长、教师和教研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端正办学(园)指导思想,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自觉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二、大力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为规范保育教育工作,自治区教育厅将分等级制定幼儿园评估办法和修订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办法,继续扎实开展评估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审批、年检、评估、督导等方式对幼儿园“小学化”现象进行普查,坚决遏制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教育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严禁一切形式的小学入学考试,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
三、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用书行为。严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和组织征订各种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幼儿园要根据保育教育需要,添置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幼儿操作材料和丰富的游戏材料、读物。鼓励幼儿园教师使用教师指导用书、教师参考用书,方便教师组织和指导幼儿活动和游戏。
四、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各地要按照教育部《通知》和自治区要求,组织开展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专项检查和整改活动。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国家、自治有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存在“小学化”现象的幼儿园、举办招生选拔考试的小学限期整改。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各地检查和整改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请各市教育局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本地专项检查和整改情况报告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电子文稿发至gxjcjy@163.com,
联系人:王卓,联系电话:0771—5815455。
附件: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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