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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81779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09年11月06日
标  题: 桂教人〔2009〕6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人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6日

桂教人〔2009〕6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9-11-06 14: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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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 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实 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 工作原则

(一)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三)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 考核对象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

四、 考核内容

(一)教师的考核。主要考核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在考核中,要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条件。

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重点考核教师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教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教学效果重点考核教师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的情况,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及效果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包括加强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正确引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注重学生心理健康,营造良好班风学风,关注落实困难学生帮困措施等方面。

要从实际出发,围绕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要符合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课程改革的方向,正确发挥对教师的激励导向作用,实现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有机统一。同时,要根据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际,确定教师基本工作量的指导标准。

(二)校长的考核。重点考核校长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政策制度情况,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主要包括校长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效及廉洁自律等方面。

政策水平主要考核校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依法治校等方面的情况。

理论水平主要考核校长学习掌握政策理论和现代教育理论,准确把握素质教育内在规律和科学有效管理特色的情况。

组织管理能力主要考核校长协调调动班子成员和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以及在办学方向、工作思路、管理目标和常规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工作态度主要考核校长事业心、开拓创新、奉献精神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工作成效主要考核校长在实现或控制“三风”(领导班子作风、教师教风、学生学风)、“五育”(学校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五率”(学生健康达标率、操行优良率、辍学率、违法犯罪率、教学质量达标率)及“三化”(校园环境净化、绿化、美化)的情况。

廉洁自律主要考核实行校务公开和本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三)其他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非教师、校长岗位人员 的考核,主要考核其政治表现、工作服务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具体考核内容由学校根据岗位目标在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确定。

五、 考核的方法

(一)校长的考核,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乡镇中心校以下学校校长的考核,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和指导所在乡镇中心校组织实施。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考核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二)绩效考核工作可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自评 和他评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教师 的考核要采取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校长的考核要采取校长自评与教职工代表评议、考 核组评议相结合等办法。教师和校长的考核应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村)的意见。可以根据考核内容分类设立单项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要不断完善教职工绩效评价体系和评价办法,力求既能全面反教职工业绩和贡献,又简便易行,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公信力。

(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各地、 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年度考核一般每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六、考核的程序

(一)平时考核由考核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其中 校长的考核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开展,教师和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学校自行开展,要求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二)年度考核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 被考核人进行自评,同时将自评情况形成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

2. 学校基层组织单位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述职情况进行初评,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分数和等次的初步意见。其中教 师由所在年级组或学科组进行初评,其他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由所在科、室、组进行初评。

3.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综合分数,评定考核等次。

4.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5.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署年度考核意见,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6. 校长的考核按照1、3、4、5项程序进行。

(三)考核申诉。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 接到考核结果通知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被考核人如有不服,可在15日内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校长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考核的组织机构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 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工会组织、 有关基层组织单位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考核组织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教师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八、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要 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要坚持向农村教师倾斜,向骨干教师、班主任、校长倾斜,向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校长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长期在农村学校从教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 工资,并根据实际表现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校长津贴、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学效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等项目,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其他项目。具体的考核和分配方案由学校在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并按照规定执行。

九、考核工作要求

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关系到广大教师、校长及学校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 定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宏观指导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考核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所属学校校长的考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学校制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和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所属学校校长的考核。各县(市、 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考核方案要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的考核实施方案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二)要切实加强绩效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分析和解决绩效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绩效考核的典型经验,努力提高绩效考核工作的水平。在推进绩效考核工作的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法,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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