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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82056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10年05月28日
标  题: 桂教电〔2010〕59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电发布日期:2010年05月28日

桂教电〔2010〕59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0-05-28 19: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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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桂教人〔2009〕68号)、以及《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精神,现就做好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功能,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广大教师到教学一线工作,勇于奉献、敢挑重担,着力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和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二)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坚持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农村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四)坚持民主公开,程序规范;

(五)坚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三、教职工基本工作量确定

教职工基本工作量的确定,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确定;也可以由学校根据本校教育教学任务和教职工人数确定。学校在制定工作量计算办法时,要根据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不同岗位的工作量差异情况和教师兼课、兼职情况,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基本工作量。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专职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工作量最高不得高于教师基本课时(工作量)。各校在学期初安排工作时,应统筹考虑,做到科学合理。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的设立和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有农村学校的县(市、区)要设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当地教育、人事部门可根据农村学校边远程度以及自然环境、工作条件等艰苦程度,设立不同的补贴标准,向条件最为艰苦的农村学校倾斜。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当地教育、人事部门制定分配办法发放,校长不再参与学校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当地教育、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合理拉开校长之间的绩效工资差距。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应控制在教师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1.5倍以内,办学规模大、办学质量好的学校,经评估后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可适当增加。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可设立基本课时(工作量)津贴、超课时(工作量)补贴、班主任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岗位工作质量奖等项目。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其他项目。基本课时(工作量)津贴总量按不高于学校奖励性工资总量的50%确定。其他项目资金分配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确定。

(一)基本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职工完成基本课时(工作量)的,发放基本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职工校内兼职按工作量多少折算计入基本课时(工作量)。

(二)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职工在完成学校安排的基本课时(工作量)后,超出基本课时(工作量)的,发放超课时(工作量)津贴。

(三)班主任津贴。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设立班主任津贴项目,设置班主任津贴时,班主任教学工作量可适当核减,要注意保持班主任绩效工资水平在学校内部的合理关系,分配要体现向班主任倾斜。

(四)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教育教学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专业发展等四个方面,学校可根据教师在上述四个方面取得成果制定各种奖项。

(五)岗位工作质量奖励。学校根据岗位工作考核情况,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发放岗位工作质量奖。

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学期可分配一至两次。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教育、人事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以及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办法。

(二)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办法必须经过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在本校公开。

(三)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根据实际表现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地各学校要按考核要求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认真做好绩效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考核办法,逐步完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各级教育、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坚决维护学校及教师队伍的安定与稳定。

(六)从2010年6月起,各市、县(市、区)和义务教育学校须按新制定的分配办法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新分配办法执行的,须报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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