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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86303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13年08月19日
标  题: 桂招考委〔2013〕32号:关于印发《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招考委发布日期:2013年08月19日

桂招考委〔2013〕32号:关于印发《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08-19 12: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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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3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8月19日

附件

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实施细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30号)精神,现就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人员,可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

(一)外来人员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从考生初中毕业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二)外来人员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应届高中毕业,在我区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我区,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三)外来人员属于历届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历届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作为社会考生报考的,历届生须提供本人的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供我区对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其户籍迁入我区时间满三年(即自迁入之日起至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止,满三年),并能提供户籍迁入我区以来在我区学习或工作、生活的证明,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报考的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初中毕业后满三年(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之日起至当年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日,满三年),须出具初中毕业证书原件。

2. 至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日年满18周岁,且经流入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出具同等学力证明材料。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号)精神,外来人员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我区有效期内的经我区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籍,并取得我区高中毕业证书,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五)外来人员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从考生初中毕业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外来人员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在我区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我区,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六)外来人员随父亲或母亲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调动)等正常迁入我区的,不受学籍、户籍条件的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七)原户籍在我区(以出生后首次户籍登记为准),或出生在我区后户籍迁出又迁回我区,高考报名时户籍在我区的人员,不受学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二、申报材料

符合广西普通高考条件的外来人员,申请报考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符合报考条件㈠的外来人员,须提供如下材料:

1.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 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初中、高中学校提供)。

3. 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初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初中毕业证书、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二)符合报考条件㈡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 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高中学校提供)。

3. 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三)符合报考条件㈢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 申请报考人员的高中毕业证书或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历届生提供)、初中毕业证书或流入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等学力证明材料(同等学力人员提供)、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5.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四)符合报考条件㈣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 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高中学校提供)。

3. 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或广西高中毕业证书、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广西有效期内的经广西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

(五)符合报考条件㈤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 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初中、中职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初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初中毕业证书、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2. 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中职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六)符合报考条件㈥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 随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军转安置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外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转业证。

2.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外来人员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调动文件、调入单位证明。

(七)符合报考条件㈦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 考生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以上材料除《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须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和《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须提供原件一份外,其余均交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三、资格审核和公示

(一)资格审核。

外来人员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资格审核工作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审查单位负责人及审查人应在《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相关审查栏目内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对考生申报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认真做好登记、编号、汇总和造册,并将审查证明材料报送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报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要注明“原件已审”,并经审查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外来人员报考普通高校资格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考生就读学校所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

(二)公示。

外来人员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的资格审查结果须在就读学校、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公示,公示时间10天。公示期间,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考生就读学校应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对有反映的考生,就读学校、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处理。

四、责任追究

(一)外来人员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1. 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2. 在不同省(区)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3. 未报经招生考试机构审查或者未如实填报《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的。

4. 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 为考生及考生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2.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3.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的。

4. 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5. 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

6. 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调整和补充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规定的通知》(桂教考试〔20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附件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报名单位代码__________                             报名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迁入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原户口所在地

省      县(市)

迁入户口所在地

籍  贯

省      县(市)

父母姓名及

所在单位

家庭住址

本人简历

自何年何月

至何年何月

在何地何单位学习或工作

证明人

证明人单位电话

申请理由

签名                 年     月     日

就读学校意见

学校负责人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招办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此表一式三份,学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各一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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