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0165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24年09月26日
标  题: 桂教规范〔2024〕6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2024〕6号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6日

桂教规范〔2024〕6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9-26 21: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4926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促进我区特殊教育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教育部《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特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坚持育人为本、统筹兼顾和以评促建的原则,加快建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以义务教育阶段为主、涵盖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领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特殊教育办学质量,促进特殊儿童全面健康适宜发展。

二、评价对象

本方案评价对象主要包括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县域三个类别,三个类别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内在统一,构成完整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体系。举办特教班的普通学校(含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办学质量评价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实施。

三、评价内容

(一)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学校组织管理、办学条件改善、课程教学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学生适宜发展、办学成效特色6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和35个考查要点,旨在推动特殊教育学校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特殊教育的部署要求,遵循特殊教育规律和特殊儿童学习特点,规范学校组织管理,落实课程方案,规范使用教材,优化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评价方式,提供辅助支持和康复训练,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努力提升特殊教育办学水平。

(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条件保障、教育教学、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成效5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和17个考查要点,旨在推动随班就读学校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特殊教育和融合教育的部署要求,遵循特殊教育和特殊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规范学校组织管理,实施个别化教育教学,配备资源教室,提供辅助支持与康复训练,提高教师融合教育专业素质,加强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努力提升随班就读工作质量。

(三)县域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树立价值导向、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办学条件、建设教师队伍、促进教育发展等5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和37个考查要点,旨在促进各地政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不断提升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保障水平。

四、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和自治区对应配套系列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执行本方案。

(一)明确责任分工

特殊教育质量评价工作按照自治区统筹、市县主责的原则开展。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按规定对本校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进行自评。县域特殊教育质量评价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分年度、分批次统筹开展抽样评价。

(二)确定评价周期

县域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原则上每35年一轮,在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价;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按照管理权限,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制定评价规则,原则上每35年为一个周期,对辖区内所有特殊教育学校进行一轮督导评价,特殊教育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办学质量自我评价;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可按学段分别与中小学办学质量评价、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同步进行、统筹实施,评价结果互认,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严格评价程序与方法

2024年起,对市、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含设特教班的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增设特教部/班的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按照学校自评、县级自评、市级评价、自治区抽查的程序进行。

1.学校自评。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对照相应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2)开展自评,按规定将自评报告报送至本级教育督导机构。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自评工作方法及过程、指标达标情况及自评结果、具体做法和经验、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2.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照相应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3)开展自评,对本级评价对象实施评价,开展实地督导评价。自评报告应包括自评工作方法及过程、指标达标情况及自评结果、具体做法和经验、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自评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出评价申请。

3.市级评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市本级特殊教育学校、市本级随班就读普通学校、县域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自评工作进行评价,必要时可开展实地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导机构报送评价报告。

4.自治区抽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结合对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实地督导工作,按照不低20%的比例,组织开展抽查复核工作。

(四)评价结果

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采用等级赋分制,总分100分,90100分为优秀等级,8089分为良好等级,6079分为合格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其中,考核指标中设置必须达标项目,必须达标项目中有1项不通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2项不通过不得评为良好等次,有3项及以上未通过则考核不合格。

五、结果运用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信息的分析,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结论,认真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建议,不断完善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充分发挥其对全面提高特殊教育办学质量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一)促进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引导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方式,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全面提升育人质量;指导学校和教师精准分析学情,因材施教,促进特殊儿童更好融入学校、掌握一技之长与适应社会生活。

(二)推动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将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依据,引导、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特教特办,切实履职尽责,为提升特殊教育质量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到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办学质量持续下滑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出现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组织保障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评价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要强化条件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建立一支由督学、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校长、骨干教师等组成的专业化评价队伍。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育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工作。要形成长效机制,扎实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做好跟踪、限时整改,对典型经验和特色案例,做好宣传、大力推广。形成以评促改的长效机制,推动特殊教育普惠发展。

附表:1.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标

    2.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标

    3.县域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标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