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教规范〔2019〕8号: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年4月22日
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7〕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完善组织实施机制,提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千骨计划”)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综合施策;(二)重点突破,服务发展;(三)遵循规律,创新机制;(四)高端引领,强化储备。
第三条 “千骨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日常管理,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协作,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审议计划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广西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协助自治区教育厅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培养对象遴选
第四条 “千骨计划”培养对象的遴选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遴选条件和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千骨计划》)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按照遴选条件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向计划实施部门推荐。
各高校要按程序做好本校的遴选推荐工作,推荐须经条件审核、学术委员会审议及单位公示等必要程序。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通过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评审委员会参考申报人近5年教学科研经历、业绩成果等情况、申报时具有的学术水平和未来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审,提出拟培养人选名单。拟培养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请上级审议后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三章 培养方案制定
第七条 “千骨计划”培养实行导师制,一人一培养方案。培养对象在名单公布后3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围绕《千骨计划》考核管理的要求,包括培养目标、预期成果、访学计划等内容。各高校应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从培养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的目标出发,邀请培养导师或专家对培养方案进行把关,共同科学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中目标的制定应围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参照期满考核择优资助的相关项目制定(应符合至少2项指标)。个人培养方案通过所在学校审批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千骨计划”实行项目协议管理。培养方案审批通过后,自治区教育厅和培养对象所在学校将根据培养方案内容与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约定三方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培养实施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培养期满后,培养对象至少在广西工作满5年。
第四章 访学支持与管理
第九条 “千骨计划”支持培养对象到国内外高水平院校和科研机构访学进修。培养对象访学进修应选择与本人学科专业相匹配的学校或科研机构进行。访学接收单位、进修学科和导师须符合《千骨计划》要求条件,国内或国(境)外的访学方向应与通知公布的一致。各学校和培养对象不得擅自降低导师和访学标准和条件。脱产访学时长为半年或1年,协议明确后,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
第十条 培养期脱产访学可获得资助。其中国内访学每人资助人民币5万元,半年期与1年期资助金额相同;国(境)外访学半年期每人资助人民币11万元,1年期每人资助人民币20万元。资助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通过年度部门预算及现有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培养对象在脱产学习期间,所在单位应保障其工资、津贴等待遇正常发放,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
第十一条 培养对象访学单位由本人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个人实际进行联系确定,各高校应积极予以指导、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访学单位参考信息。在国内高校访学的,应优先通过教育部指定的高校访学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如访学管理平台无法满足访学需要的,可直接与访学单位对应部门联系,应获得访学单位出具的访学录取通知书或访学录取证明。国(境)外访学的,应获得访学单位出具的邀请函。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境)外访学培养对象访学前需经过行前教育培训;未达到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相关条件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执行)还需经统一的外语培训并达到相关条件。统一培训后,国(境)外访学培养对象持访学单位正式邀请函、访学资助证明、访学协议书(公证),自主办理签证派出。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加强访学管理,及时派出访学对象开展访学工作,原则上每批培养对象应在进入培养期后9个月内派出。培养对象开展访学前,持访学录取通知书(证明)或邀请函与所在单位签订访学协议,访学协议由各高校根据本校实际自行制定。访学完成后培养对象持有效访学证书(证明)按时回校报到,并向所在学校提交访学学习总结及导师出具的学习情况鉴定。
第十四条 访学经费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获资助的培养对象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使用进行监管,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访学经费的使用、报销审批由各高校负责。培养对象结算报销相关费用,应按财务管理规定提供相关凭证材料。财政拨款访学经费原则上应在拨款年度内使用完毕,确需结转使用的,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则收回自治区本级预算。
国内访学经费可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往返旅费、导师指导费、调研经费、个人生活补助等。培养对象国内访学经费优先用于学费、导师指导费、往返旅费、个人生活补助,相关开支超过人民币5万元,按5万元结算,超过部分由访学对象负担。经费有结余的,可在经费使用有效期限内邀请导师到所在学校开展讲学、学术交流或学术指导。访学单位按相关规定要求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按实际开支予以报销。
国(境)外访学经费可用于支付外事外语培训费、签证费(含公证费及签证办理跨市往返交通费)、往返旅费、基本生活学习费等。其中,基本生活学习费参照财政部、教育部的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标准(高级研究学者)进行资助。对到香港、澳门和台湾三地访学的,香港基本生活学习费按人民币1.3万元/月标准执行,澳门、台湾按人民币1万/月标准执行。培养对象国(境)外访学相关开支半年期超过人民币11万元或1年期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分别按11万元或20万元结算,超过部分由访学对象负担。经费有结余的,可在经费使用有效期限内邀请导师到所在学校开展讲学、学术交流或学术指导。
导师到所在学校开展讲学、学术交流或学术指导的,可报销往返旅费、住宿费。开展专题讲座的,支付劳务费用,费用按3000元/场•半天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科研支持与管理
第十五条 “千骨计划”支持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在职提升期间,根据学科实际情况,每人可申报一次性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自选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同时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科研经费支持。财政拨款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有效使用期限按项目审批管理单位规定、要求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应在拨款年度内使用完毕,确需结转使用的,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则收回自治区本级预算。
第十六条 “千骨计划”自然科学类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人文社科类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培养对象按审批管理单位的申报要求进行课题申报获取资金资助。项目审批管理单位原则上应确保培养对象获得科研资助。
第十七条 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获资助的培养对象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在学校监管下,由培养对象按有关规定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按项目审批管理单位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培养对象发表、出版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时,应按实际立项资助方要求进行标注。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本计划实行项目协议管理、目标考核、动态调整的机制。在3年培养期内,培养对象每年须就个人培养情况进行总结。自治区教育厅会同所在学校对培养对象进行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培养考核均依据培养协议规定内容进行。
年度总结。培养对象每年应就个人培养发展情况及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书面年度总结(含访学学习总结),经导师签字(国境外导师可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评价确认),由所在单位审定并提出鉴定意见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中期评估。每批培育计划实施的第2年期满,学校要组织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培养对象访学实施情况、培养目标和任务的阶段性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评估结果需报自治区教育厅审定。
期满考核。每批培育计划实施的第3年期满,启动期满考核工作。培养对象应对其访学实施情况、培养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学校支持保障情况等进行整体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交由学校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组根据与培养对象协议约定的培养目标、预期成果及上报的自评报告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培养期内,培养对象所在学校要做好培养效果的过程评估工作。对未按个人培养方案执行、未实现预期目标、缺乏实效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整改。培养对象出现《千骨计划》规定的涉及取消培养资格或停止支持行为的,所在单位要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经核实后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期满考核中,对超过预期目标、成效显著的培养对象,择优继续进行 2—3 年的科研扶持资助,每人给予不超过人民币20 万元的自选科研项目经费支持。所需费用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以自主科研立项方式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