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0-1164117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25日 |
| 标 题: 桂教规范〔2020〕14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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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广西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9月25日
广西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在推进依法治校,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是指不脱离原工作岗位,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的兼职法治副校长(辅导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各项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指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支持配合,学校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所在单位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选 聘
第五条选聘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从事法律或者执法相关工作2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法治副校长(辅导员)选聘应本着“就近就地、严格筛选”的原则,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统筹确定辖区内法治副校长(辅导员)选派名单。
第七条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实行聘任制,由学校颁发聘书,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续聘任。
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不能继续履职的,由选派单位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整。
第八条 已聘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且尚未满3年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进行选聘。尚未派设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选派,确保辖区内中小学实现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全覆盖。
第九条 每所学校应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师生人数众多、治安状况复杂、有多个校区的学校,可根据需要聘任2名以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一人最多兼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
辖区内中小学校数量较多、分布较集中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章 职责和履职要求
第十条 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协助学校加强法治教育课程建设,推动学校法治教育“计划、教材、师资、课时、考核”五落实。
第十一条协助参与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无毒校园等活动。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及时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报告并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积极参与整治工作。
第十二条 协助学校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侵害师生合法权益、滋扰校园以及在校师生违法犯罪的案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协助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和家庭的沟通配合,推动开展法治进校园等活动,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协调学校、家长、社区做好教育和转化工作,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的形成。
第十四条 与学校法律顾问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协助学校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法治教育,应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根据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受教育阶段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设定教育内容和方式,实施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校园法治教育活动,活动的计划和内容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可结合开学季、毕业季、六一国际儿童节、国家宪法日、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进行,也可以根据学校需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除对学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外,可以根据学校需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家长法治教育活动和学校教职员工专项法治教育培训。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培训计划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由相关部门联合或自行组织培训,每年至少培训1次。有条件的地方应将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培训费、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培训可通过授课、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进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法治副校长(辅导员)集体备课、教案研讨、公开课观摩等新型培训模式,提高法治副校长(辅导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实行年度述职报告制度,由所在学校以年度为单位对法治副校长(辅导员)作出工作鉴定,并将结果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鉴定结果反馈给选派单位。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每年对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建立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任期届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所在学校和选派单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考核内容、项目进行量化打分,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分级。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进行通报表扬,所在单位在干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对不能胜任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予以解聘。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政法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工作纳入本部门整体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负责指导督促各部门做好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各项管理工作,将法治副校长(辅导员)配套管理工作纳入“平安校园”创建内容。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部门统筹推进和指导各市、县(市、区)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各项管理工作,支持帮助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原则上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为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便利,并督促工作开展。鼓励选派单位为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每学期落实一定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辖区内法治副校长(辅导员)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业务培训。联合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培育典型,交流推广经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将法治副校长(辅导员)个人信息和工作标准在学校公示,指定专人配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开展工作,为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会同各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工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