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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重大教育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2021-06-03 14: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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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厅重大教育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对本厅2017年12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重大教育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6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重大教育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厅重大教育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证重大教育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桂政办发〔2016〕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教育决策是指厅本级作出的重大教育决策,包括:

(一)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草案;

(二)编制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三)制定全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其他需由本厅决策的重大事项。

本厅其他重大教育决策事项由厅党组根据本厅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

第三条  属于本厅重大教育决策的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教育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合法性审查,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及我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教育决策合法性审查由本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必要时,可邀请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专家、厅法律顾问等参与前期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五条  重大教育决策草案提请厅党组审议前,应当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重大教育决策事项的主办处室(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向政策法规处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以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

(四)相关单位意见和采纳情况。

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对上述提交的合法性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主办处室(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不规范的,政策法规处应当要求其补充完善或重新提交,主办处室(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主办处室(单位)将重大教育决策草案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重大教育决策因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组织调研、协调、论证的,可以适当延长合法性审查期限。延长期限由政策法规处与主办处室(单位)沟通确定。

主办处室(单位)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第八条  重大教育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与决策承办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沟通、协商;

(四)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书面等形式听取意见;

(五)专家咨询论证;

(六)委托本厅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

(七)其他必要的审查方式。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对重大教育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类别向主办处室(单位)反馈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一)无违法问题,属本厅法定职权范围、决策程序已依法履行、决策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明确提出审查合法意见;

(二)不属本厅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不作决策或按照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决策、依法授权后决策;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履行相关程序后决策;

(四)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或存在法律风险的,建议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重大教育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厅党组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厅党组集体讨论。

第十二条  对涉密的重大教育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教育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作出行政决策,导致决策错误的,依法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厅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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