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1-22517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02日 |
标 题: 桂教规范〔2021〕5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2021〕5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2日 |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我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现将经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审议通过的《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桂教规范〔20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2. 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7月2日
附件1
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我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教育部以及自治区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广西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面向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及区域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开展创新性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升创新能力,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科教兴桂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按照“厅立校建、考核评估、奖优促建、动态调整”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指导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编制全区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立项、重组、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五)成立广西高校科研实验室建设及安全管理专家委员会,发挥委员会在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检查、验收和评估工作中的作用,指导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六条 依托高校是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高校重点实验室申报、论证,组织实施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高校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与自治区教育厅签订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人员和经费投入等条件保障义务。
(三)成立由主管科研副校长牵头负责的,科研、规划、资产、实验室、财务、研究生等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依托建设学院参加的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组织工作,抓好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
(四)制定支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政策措施,注重体制机制创新,赋予重点实验室主任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选人用人、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财务、审计等相关制度要求,制定完善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自主研究及开放课题等相关管理制度。
(六)负责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七)加强对实验室人才团队建设。利用合理的激励制度和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实验室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实验室科研人员培训,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其专业能力提升。
(八)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九)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报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十)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评审、公示、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实验室所在学科应为广西一流学科(含培育)项目,或具有相应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资格(含建设),或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或能支撑解决广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面临的关键瓶颈问题,且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已运行2年以上。学校重视和不断加强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具备申报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良好基础。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聚焦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应为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区域高水平,或者是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兴、交叉学科,具有比较鲜明的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区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三)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成员相对固定、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优秀研究团队,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各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项(含)以上;实验室主任在学科或行业领域内具备较强的影响力,以主要作者发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级别论文成果3篇(含)以上,或牵头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1项(含)以上,或牵头承担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从事数学理论研究、软件研发等特殊领域的实验室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
(五)实验室的运行经费及建设配套经费纳入依托单位的年度预算。学校能稳定支持实验室的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在实验室申请立项为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前三年,依托单位原则上应累计新增为实验室提供的建设、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适度倾斜支持基础研究较为薄弱、尚无重点实验室布局但区域(学科)特色优势明显的高校创建高校重点实验室,除有关人员条件的指标外,其他条件指标要求可适当降低20%。
第十条 依托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未受到各级部门行政处罚。实验室科研人员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科研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实验室,由学校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及《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且对符合立项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批复立项。
第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鼓励校地、校企共建。建设应严格按照《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实施情况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学校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高校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学校相关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专家组根据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报告,通过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高校重点实验室,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科研创新自主权。
第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十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调整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须由学校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论证后报自治区教育厅认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出现变化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学校进行研究审核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9~13名优秀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聘任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学术委员会中自治区内专家委员不超过二分之一,校内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鼓励不担任二级学院院长等行政职务的教师担任。优先支持中青年骨干教师担任。
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一)应在本研究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管理水平。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任期3~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四)原则上不能同时担任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主任。
第二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岗位,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的科研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学术研究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等。研究队伍与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不应有人员上的较大重叠。高校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实验室应重视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并打造出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研究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四条 积极创新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机制。鼓励依托高校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高校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高校建设高校重点实验室,鼓励与国内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高校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积极推进协同创新,主动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研任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及东盟国家的科技合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科教融合、科研育人,积极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支持研究生、本科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鼓励和支持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
第二十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鼓励设置开放基金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学校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和资金。
第二十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实施、管理和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高校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或受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高校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应标注实验室名称或受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所有权不属于本高校重点实验室或未按规定标注名称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参与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
第二十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规章制度建设,加强日常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独立的网站,并保障安全运行。要加强实验室资产日常登记、维护、使用管理,其中属于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登记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重视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团结协作的科研环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评估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学校应于每年年底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材料和实验室年度报告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自治区教育厅可抽取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估按照《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的滚动管理。对进入省部级及以上序列的高校重点实验室,自动退出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序列,不再重复支持。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高校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更高级别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淘汰。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高校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英语模板参考格式: Key Laboratory of *** (**University/Colleg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桂教规范〔2015〕5号)同时废止。
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申请书
(格式)
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类别,承担学校(盖章),实验室负责人,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封面页内容)
一、简表(附后)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1.科学内容(该实验室拟解决的主要科学问题)。
2.教育贡献(高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贡献)。
3.国家和地方发展的支撑(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在国内的影响和地位;近5年承担的国家及省部级科研任务、代表性科研成果等)、已具备的实验条件(科研用房、仪器设备、配套设施)
五、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学术带头人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培养和吸引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人才的措施,研究生培养情况)
六、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七、建设规模
八、开放运行设想
九、实验室建设预算安排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学校意见
十二、自治区教育厅审批意见
简表
实验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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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领域)类别 |
依托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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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负责人 |
姓 名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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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学科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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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最后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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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队伍 |
合计人数 |
正高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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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职称 |
中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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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面积(M2) |
已投入建设经费(万元) |
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 ||||||||||||||||
实验室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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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课题 |
合 计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地、市级 |
横向协作 | |||||||||||||
项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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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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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
获奖(项) |
合 计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地、市级 |
其 他 | ||||||||||||
论文和专着(篇、部) |
总 数 |
核心期刊 |
三大索引收录 |
专 著 | ||||||||||||||
知识产权(项) |
总 数 |
批准发明专利 |
集成电路布图 |
国家或行业标准 |
其他 | |||||||||||||
技术转移转化(项) |
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 |
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及许可 | ||||||||||||||||
合同数 |
合同金额(万元) |
合同数 |
合同金额(万元) | |||||||||||||||
在读(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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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毕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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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 |
主办国际学术 会议(次) |
主办国内学术 会议(次) |
参加国际学术 会议(人次) |
参加国内学术 会议(人次) | ||||||||||||||
说明:本表统计仅限于申请当年及前4年的数据。
附件
(表一)实验室在编人员名单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职 称 |
专 业 |
(表二)近5年承担课题一览表
序号 |
课题名称(编号) |
项目来源 |
负责人 |
起止时间 |
经费(万元) |
(表三)近5年发表代表性论文(10篇以内)一览表
序号 |
论着名称 |
作 者 |
会议(刊物、出版社) |
年、卷、期 |
(表四)近5年科研成果获奖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完成人 |
获奖名称、等级、时间 |
(表五)近5年获批准知识产权一览表
序号 |
知识产权名称 |
知识产权类别 |
授权时间 |
权利人 |
(表六)现有主要仪器设备(5万元以上)一览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万元) |
国别、厂家 |
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计划任务书
(格式)
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类别,承担学校(盖章),实验室负责人,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封面页内容)
一、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研究目标
二、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优先支持中青年骨干教师担任)。
2.人才培养能力及培养计划。
3.实验室规模和队伍结构的总体规划。
4.培养和吸引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三、建设规模
1.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2. 实验室建设经费概算及落实计划。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四、预期目标与效益分析(含实验室条件改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取得主要科研成果、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等)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学校给予的支持
七、联合、开放计划
八、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指标
九、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实验室负责人及学术委员会的提名
十、依托学校意见
十一、自治区教育厅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格式)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
二、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主要内容
三、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四、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五、实验室硬件建设
六、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七、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八、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九、依托高校意见
十、专家验收意见
十一、自治区教育厅审批意见
附件2
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的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评估周期为3年,已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并分不同领域的实验室进行评估。
第四条 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参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执行。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包括:制订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等。
第六条 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七条 评估材料包括评估周期内实验室年度报告和3年工作总结。3年工作总结应在依托高校公示,其中列举的实验室成果必须在评估周期内获得,各项数据应与年度报告的内容相符。
第八条 实验室应保证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所有权不属于本实验室或未按规定标注名称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参与评估。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实验室,当年评估结果定为整改。
第九条 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由教育厅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依托高校。
第十一条 依托高校应组织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材料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厅提交评估材料。
第十二条 教育厅按照当年评估方案,分初评、现场考察等两个阶段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四章 初 评
第十三条 初评采取专家审阅评估材料或听取工作报告等方式进行。教育厅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遴选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记名评分。
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打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25%和后15%的实验室须现场考察。教育厅根据需要,可抽取实验室进入现场考察名单。
第五章 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主要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管理状况,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果,检查依托高校对实验室的支持和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现场考察按照初评的分组进行,每个现场考察组由5-7位专家组成,并确定一名专家组长。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
第十八条 教育厅于考察前通知参评实验室依托高校,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九条 专家组采取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校工作报告、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考察了解。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不超过5项),并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不超过20分钟,答辩10分钟。
由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高校,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高校对实验室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报告不超过10分钟,答辩5分钟。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备专家组查阅:各类资源(人财物)投入情况;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包括获奖成果、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四技服务);科研反哺教学成果;公共服务证明;学术交流和会议相关文(信、函)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组考察的实验室进行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三条 按照初评分占60%、现场考察分占40%的权重比例,计算出参加现场考察的各实验室成绩。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教育厅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评估四类。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不超过20%,评估结果为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少于10%,其他实验室评估结果为良好。评估期内如实验室承担的项目获国家级奖的直接评为优秀。教育厅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高校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更高级别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再参加下一轮评估。连续2次评估结果为整改或评估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序列,可以再次参加立项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序列,可以再次参加立项申请。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向参评实验室和依托高校反馈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接受实名提出异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教育厅承担实验室评估费用。
第二十九条 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
第三十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