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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26年04月01日
标  题: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6年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基教〔2026〕13号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3日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6年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

2026-04-03 15: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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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规范招生秩序,保障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做好2026年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组织,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应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扎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双线四包”和部门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会同公安、农业农村、残联等相关部门全面排查本地应入学和升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名单,尤其是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对未及时报名入学、升学的适龄儿童少年,要及时核查具体情况并做好劝导安置工作,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应读尽读”、不失学辍学。

(三)严厉查处非法办学行为。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决定适龄儿童少年是否接受义务教育及具体方式。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变相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坚决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入教入寺不接受义务教育。

二、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要求

(一)科学划定招生片区。各地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为每所公办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公办学校招生范围要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风险评估,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确保招生工作平稳顺利。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可稳妥实施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民办学校原则上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位的,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跨市域范围招生。

(二)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地要根据学龄人口变化情况和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等因素,科学编制下达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要按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三)落实免试入学要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设定任何限制性报名条件,不得以面试、评测、接收简历等方式选拔生源,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荣誉证书、培训证明、公开发表成果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校园开放日”等名义进行违规招生宣传或考察学生、家长。因地制宜落实多孩子女义务教育“长幼随学”要求。

(四)落实公民同招政策。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公民同招工作要求,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适龄儿童少年自愿选择报读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能兼报。择报读民办学校的,统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托招生入学电子平台受理报名。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并与公办学校首次录取同步进行。

(五)规范特定类型招生。特定类型招生实行自治区审核备案制度,从严从紧控制招生学校数量、计划规模及招生范围。经审核准予开展的项目,须提前向社会公示报名条件、招生流程、考察方式及培养方案等。录取结束后,须按规定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名单。严禁随意扩大实施范围及各种搭便车行为。严禁任何地方、任何学校未经批准,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创新人才早期培养项目名义开展特殊招生。

三、做好各类特殊群体入学保障工作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地要认真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简化证明材料,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就读。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随迁子女仅凭居住证入学政策,逐步取消附加或限制条件。人口集中流入且公办学位不足的地区,要加大公办学位供给力度,稳步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鼓励公办学位不足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就读。

(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依法保障能够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无法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通过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具备学习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要依托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做好身体状况、接受教育能力评估。

(三)做好易地搬迁安置家庭学生入学。统筹做好易地搬迁安置家庭学生义务教育入学保障工作,对集中安置区的学生要优先保障到配套学校就读,对分散安置的学生要按片区、按地段安排到周边相应学校,确保搬迁户学生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依法依规落实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急需紧缺人才子女等教育优待政策,全面实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制度。

四、提高招生工作服务水平

(一)依法公开招生信息。各地要加快建立招生信息集中发布机制,公开区域内中小学招生政策,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公办学校报名入学办法和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学校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信息。

(二)全面推进“一件事”改革。各地要全面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一件事”改革,做好线上招生报名系统操作培训、政策宣传解读,指导新生家长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桂通办”平台)及“智桂通”移动端进行线上报名,实现报名、审核、录取等“一网通办”。保留线下入学报名办理渠道,简化表格填写和证明材料提交,实现“只进一门”。

(三)加强编班管理。各地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学生均衡编班制度,按照随机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特长班、尖子班,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合理控制班额,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班级。编班结果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加强学籍管理。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工作须于1020日前全部完成,休学、转学等业务要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五、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各地要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流程和落实举措,健全应急处置与协同联动机制,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严格执行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要求,全面推进阳光招生,强化督导检查,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招生问题频发、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学校,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六、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的沟通协作,做好招生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对不实招生信息要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坚决杜绝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引发负面舆情,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招生工作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64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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