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4-01 1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2019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授权、学位授予、管理和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办法》提出,省级学位委员会要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制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审核标准。政策规定实行3年过渡期,自2022年起严格按《办法》执行。根据《办法》规定,我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原则和思路

一是贯彻立德树人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本科人才培养机制,加快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形成高质量的人才培养体系。

二是完善制度政策。针对当前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系统梳理授权、授予、监督等各个管理环节,确认、完善和细化相关制度和程序,为高校开展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三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紧紧抓住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这个关键,通过完善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程序,健全学位授予标准和程序,建立评估和抽查制度,形成加强质量管理的整个链条,全面提升我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三、《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   

《管理办法》共5个章节25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阐述《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明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根本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共5条。规定了学士学位授权的主要内容、责任主体和审批程序。

第三章学位授予,共8条。规范了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辅修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辅修学士学位的开设及备案要求,细化了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共5条。明确了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各方职责,提出了针对学士学位的质量评估和抽检制度,强化了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要求,完善了保障学生权益的申诉救济制度。

第五章附则,共4条。对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等进行了规定,并就《管理办法》的实施和加强工作衔接进行说明。

四、《管理办法》的政策调整与变化

(一)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审核时间进行了调整。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办法》(桂学位〔2005〕39号,以下简称“旧办法”)规定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在首届本科生毕业前一年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第一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授权;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新增本科专业有首届毕业生当年进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备案。新的《管理办法》规定,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原则上都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授权申请。这一重大调整既是执行国家文件要求,也是为了给可能存在的审核不通过的新增单位和新增专业留足整改时间。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调整为审批事项。

我区旧办法规定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仅需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即可,根据国家文件的新要求,新的《管理办法》规定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同时为进一步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授权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开展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主审核工作,审核结果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关于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

授予学士学位的继续教育本科专业应是高校已获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位授予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要求为:一是达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的学位课程基本要求;二是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管理办法》明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共同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测试,公布测试办法和合格标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变化。

(四)关于职业本科学士学位的授权与授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21〕30号),教育部批准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校,可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具有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的学校,可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应突出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水平。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暂不开展第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五)关于辅修学士学位的授予。

全日制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专业且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可以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要求包括:一是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二是未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三是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开设条件、培养要求、备案要求及授予管理等。

(六)关于双学士学位的授予。

全日制本科生同时修读两个本科专业,达到两个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可以申请双学士学位。申请双学士学位的要求包括:一是所依托的学科专业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二是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要经过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批;三是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四是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管理办法》还细化了设立双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具体要求,包括质量要求、数量要求、退出机制及授予管理等,同时还明确了项目的审批程序。

(七)关于联合学士学位的授予。

全日制本科生同时修读两所高校的同一个本科专业,达到两所高校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可以申请联合学士学位。申请联合学士学位的要求包括:一是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二是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要经过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批,跨省合作的要同时通过跨省高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三是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四是学位证书由学籍所在高校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管理办法》在细化实施基本要求的同时,还明确了项目的审批程序。

(八)关于对优秀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表彰。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遵循合理设置、严格评选、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九)关于对学生权益的保障。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每一位学生的权益。

(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通过质量评估和质量抽检两种方式,对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五、《管理办法》印发的意义

《管理办法》细化了国家的新政策要求,重申已有相关规定,确认我区具体经验做法,对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改进,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支持复合型人才培养,规范了部分学位授予程序,填补了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管处置的空白。印发后将促进我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更为规范、高效,进一步健全学士学位管理制度,提高我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