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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文件解读

2022-08-30 13: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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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2021 年 10 月 14 日,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工作的函》(桂司函〔2021〕212 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对制定的各项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回头看”,对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执法人员认为不合理、不规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及时进行研究分析、修改完善,制定更为具体详细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特别是对照 2021 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近几年,多部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也作了修订。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2021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最新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行政自由裁量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有必要对我厅2017年11月3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桂教规范〔2017〕18号)进行全面修改。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裁量规则的修订。

1.增加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和三十三条的规定,《裁量规则(修订送审稿)》第十一条增加“主动供述行政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两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2.对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细化。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量规则(修订送审稿)》第十四条在坚持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基础上,明确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二)对裁量基准的修订。

1.调整体例结构。参考其他省份做法,将《教育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市县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两部分整合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删除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桂教规范〔2017〕18号)中没有裁量空间的处罚事项23项。

2.增加新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量基准(修订送审稿)》第41、42项增加了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行为”和“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行为”两种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量基准(修订送审稿)》第25-33项增加了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3.删除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事项。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没有对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行为作出处罚的规定,故删除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桂教规范〔2017〕18号)中相应事项。

4.根据现实案例细化裁量基准。根据考生不服我厅作出的教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情况,《裁量基准(修订送审稿)》第44项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