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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学校 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23-01-18 14: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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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实习的行为准则,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精神,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包括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保障措施、监督与处理、附则共8章51条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实习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实习各环节过程的基本要求。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实习的性质:进一步强调了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明确学生实习考核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2.实习的内涵和边界:在内涵上,适应数字时代职业场景、岗位形态的变化,重新界定实习分类,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进一步扩大和优化实习岗位供给。在边界上,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

3.实习单位选择:明确学校选择实习单位的具体条件,规定职业学校应当优先选择“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明确要求“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强调“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明确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在广西区外岗位实习的,应由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申请,经上级所属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再由省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实施。

4.实习时间:学生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对于医卫类专业学生,可根据医护职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10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订单班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5.实习专业对口:规定“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明确实习内容“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等。

6.自主实习:明确“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7.岗位实习劳动时间:针对学生实习加班和考勤的问题,在原规定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技术技能指导等权利的要求,明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8.实习报酬和费用:针对学生实习报酬和费用的问题,规定实习单位应“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并“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实习交通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9.实习管理平台:自治区教育厅已建立广西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平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须通过系统平台开展学生实习的申请、报备和审批工作。此外,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10.实习保险:新增“保障措施”章节,进一步完善实习保险政策,提出“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11.实习协议:再次明确“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配发了《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明确“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甲乙丙方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附则,共54项条款,涵盖基本要求、条件保障、安全保护、风险防控、意外事故处理、考核评价、违约责任等实习全过程、各方面,明晰了三方在实习各环节的权利与义务。《示范文本》作为推荐使用的协议文本,旨在为实习各方签订实习协议提供示范指导,提升实习协议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签订率。实习三方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遵照《示范文本》订立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12.实习安全管理:系统梳理并进一步明确各有关主体责任,除了明确“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教学组织的第一责任主体,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12.实习管理“红线”:针对实习内容专业不对口、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简单重复劳动、中介机构参与、违规安排加班和夜班等问题,进一步划定“红线”,提出2个“严禁”、27个“不得”(见附表),并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理规定,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14.违规处理:新增“监督与处理”章节,结合有关部门职责对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学校、实习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等各方职责,强化对违规问题的追责问责,营造良好实习生态。

明确了对违规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处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法给予处罚。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表

“2个严禁”和“27个不得”一览表

2个“严禁”

程度

要求

1

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严禁

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

2

严禁职业学校以社会实践、教学实习等其他名义搞变相的岗位实习来逃避本细则的管理

严禁

按本细则进行管理

27个“不得”

程度

要求

1

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原则上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2

认识实习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不得

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

3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

不得

任何单位或部门

4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不得

任何单位或部门

5

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不得

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鼓励合作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6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必须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三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7

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不限于9个方面)

8

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

9

不得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10

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11

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12

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13

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14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15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

16

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17

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18

实习报酬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原则上不得

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

19

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不得

20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不得


21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

不得


22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不得


23

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不得

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

24

学生实习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

不得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25

学生实习考核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不得

26

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有条件

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7

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不得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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