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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西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市激励实施办法

2019-07-16 10: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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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市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精神,为规范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激励工作,充分调动各市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照教育部《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激励实施办法》,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市是指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具有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市。

第三条  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市激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市的遴选和激励工作。

第五条  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市评选对象为市级行政区。上一年度已列入激励名单的,原则上不参与本年度遴选。

第六条  遴选依据主要为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每年遴选原则上不超过3个,激励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七条  申报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全国、全区教育大会精神、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同步制定完善适应区域发展需求的相关制度及实施办法,明确市内任务分工和督查要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创新中更加突出的位置,保障资金资源支持,营造职业教育良好发展氛围。建立职业教育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市内职业教育跨部门协商(调)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努力实现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扎实推进市域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结构优化工作。

(二)不断提升技术技能人才供给能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和就业创业需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落实中高职“七个衔接”(培养目标衔接、专业设置衔接、课程设置衔接、工学比例衔接、教学内容衔接、教学方式方法衔接、教学资源配置衔接)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落实市级统筹职业教育发展,完成自治区规定的中高职招生任务,实现职普比大体相当。落实职业教育支出责任,完善区域内市、县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专业内涵及时跟进,体现信息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升级。推动职业院校质量保障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规划实施职业院校信息化建设。

(三)积极主动服务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主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服务脱贫攻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乡村振兴战略、制造强国建设等国家战略,承接提高中高职发展水平、服务国家战略相关任务,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参与职业教育“走出去”相关工作等。

(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效显著。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相关部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特色鲜明。积极参与产教融合试点,给予校企合作成绩显著的企业“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到位。落实校企合作“七个共同”(共同研究专业设置、共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共同开发教材、共同组建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训实习平台、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要求,推动校企协同育人,探索现代学徒制、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组织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校本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

(五)对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职业教育有关决策部署出现较大偏差,引发不良影响和重大舆情的市,酌情减分。

第八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开展本地区自评工作,有关材料经所在市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市自评表(附件1)由申报单位开展自评打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编制《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市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公开数据为准。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初选建议名单。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第十条  拟入选市名单在自治区教育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纳入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市激励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入选市给予如下激励支持:

(一)在第二年经费安排中,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支持,用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各项试点工作。

(三)在自治区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中予以倾斜支持。对激励对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学校和专业给予适当倾斜。

(四)在职业教育示范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

(五)在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中予以倾斜支持。根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在相关因素中予以倾斜。

第十二条  各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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