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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规范〔2022〕16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6-30 1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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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6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确保教材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少数民族语文教材(以下简称民族语文教材)是指依据国家语文课程标准和国家统编语文教材选篇的主题和方法,结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需要和习得规律组织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少数民族语文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配套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民族语文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体现广西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传承优秀民族文化,科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四条 民族语文教材按照国家和地方教材管理规定审核,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我区民族语文教材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民族语文教材管理,纳入全区中小学教材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少数民族文字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民族语文教材并进行初审,按照国家、自治区中小学教材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辖区民族语文教材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做好民族语文教材使用工作,组织开展教学指导和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

第八条 使用民族语文教材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教材管理的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用好民族语文教材。

第九条 市、县(市、区)不得编写民族语文地方教材,中小学校不得编写民族语文校本教材。

第三章 编写修订

第十条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教育,注重培养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理论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教材,挖掘体现中华民族共同历史的典型人物和鲜活故事,教育引导各族师生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三)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教材内容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坚持与时俱进,聚焦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生动展示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新实践、新业绩、新作为,及时反映新时代思想道德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新变化、新成果、新趋势,大力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四)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认知规律和语言习得规律等,注重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培养有机结合,体现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和优秀成果,体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要求。

(五)注重教材编写的系统性。要确保教材体系完整,逻辑完备,章节安排和结构设计科学,各学段内容衔接贯通;选文篇目内容要导向正确、积极向上,选文作者(译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社会形象;语言文字规范,插图设计合理、数量适当,图文配合得当,可读性强。

(六)注重教材内容的合规性。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有涉及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等歧视的内容,不能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少数民族文字课程教材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修订民族语文教材,并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教育工作、民族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和统编语文教材修订周期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建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队伍,落实《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相关编写要求,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

第十三条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队伍由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熟悉语文或民族语文的专家、教研人员和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拥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及语言文学等方面造诣较高的专家。各类编写人员应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十四条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集中向社会公示。

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民族工作,对民族文化有一定的研究,能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小学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民族语文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任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或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五条民族语文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负责组织教材编写大纲编制、统稿和定稿,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内容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内容把关,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

主编除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或是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六条 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试教审读工作,试教审读后按照地方课程教材的程序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终审。

第十七条 民族语文教材提交初审时,应提供全套送审材料。全套送审材料包括:教材目录、教材编写情况表、编写人员情况表、教材编写说明、试教审读工作报告、具有封面和前言等基本要素的民族语文教材纸质版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

第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大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负责民族语文教材的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大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组建民族语文教材审核队伍。审核队伍由思政专家、语文专家、民族语文专家、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其中部分专家应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审核人员依据教材审核程序、方式、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大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严格根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开展初审工作。民族语文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加强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民族语文教材审核过程中,根据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分送自治区教材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行专题审核,并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门进行政治把关,提交自治区教材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民族语文教材审核档案制度,对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等做好存档。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民族语文教材,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列入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第五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四条 民族语文教材出版发行严格执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族语文教材出版、发行单位除具备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外,还应具备国家关于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公开出版、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的资质,严把内容质量关、编校质量关、出版质量关,提高民族语文教材出版质量。

第六章 选用使用

第二十六条 民族语文教材选用严格执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族语文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人员培训,提升编写人员专业素质。组织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人员、有关专家对一线教师开展教材使用培训,增强教师理解和应用教材的能力。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族语文教材管理工作在自治区教材委员会的统筹指导下,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督导。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完善民族语文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我区使用的民族语文教材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 民族语文教材出现《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规定的退出情形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实现全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全覆盖,确保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中毕业生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目标要求,切实履行全区民族语文教材管理职能。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区实际和国家关于教材建设的总体要求,安排民族语文教材相关经费,纳入自治区年度财政预算,为民族语文教材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其他事宜按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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