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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15-08-21 16:54     来源:广西教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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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教育学会为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广西教育学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广西教育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各分支机构在广西教育学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经广西教育学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审查登记后统一印制发放《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第三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广西教育学会承担。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广西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广西教育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根据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广西教育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冠以“广西”、“全区”等名称或随意简化。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由广西教育学会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公章在使用过程中,如遇丢失、损坏等情况,需及时向广西教育学会提交书面说明,由广西教育学会补(换)发。

第六条 分支机构须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广西教育学会交纳当年会费1,000元。

连续2年未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广西教育学会不再为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挂靠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广西教育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分支机构办公住所与广西教育学会不在一地的,还需要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办公住所、负责人、理事)应向广西教育学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二)负责人或理事变更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

(三) 办公住所变更需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条 分支机构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广西教育学会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予以注销。被注销的分支机构,应向广西教育学会上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违反《广西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办法,广西教育学会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检查、予以整顿或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广西教育学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广西教育学会领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由相关学科及专业领域的团体推选产生,人数由学会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状况、业务范围、会员数量等因素,商分支机构发起人或负责人确定,一般不超过50人。理事会应精干务实,有广泛代表性,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分支机构理事须为从事该学科(专业)的广西教育学会会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在该学科(专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号召力,热心学会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常务理事在理事范围内推选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通过履行民主程序从常务理事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四分之一,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任职超过两届的,须报广西教育学会批准。

分支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职还应符合国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相关规定。

分支机构设立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分支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换届须提前30天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经广西教育学会审批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结果须报广西教育学会备案。

非因换届增减理事或负责人,须提前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经广西教育学会审批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

第四章  分支机构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须由广西教育学会审查备案。活动结束后须将活动总结一式两份报广西教育学会。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要按章程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业务活动,按期召开学术年会。每年度按计划开展全区性1-2次学科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通报承办地所属的各市教育学会。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企业性活动,已经从事企业性活动的,应与企业脱钩。

分支机构资产及其所得,不得私分、分红。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国际性和港、澳、台地区会议、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等活动,需提前上报广西教育学会,由广西教育学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书籍等须报广西教育学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将当年工作总结及第二年工作计划要点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广西教育学会。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须配合广西教育学会做好登记机关年检工作,按规定提交年检材料。

第五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筹措:

(一)业务主管部门拨款;

(二)接受有关团体和个人的合法赞助与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管理:

(一)分支机构不专设财务,其收费由广西教育学会财务统一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统一管理,不得使用自制或未经上报广西教育学会批准、规定外的其它收款收据。由各分支机构按规定合理支配。

(二)广西教育学会提取各分支机构每次开展业务活动收费总数的5%(不含税负),作为对分支机构评比表彰及管理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教育服务时,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或标准,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开辟经费来源,实行合理收费。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财务报告上报广西教育学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西教育学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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