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民(宗)委(厅、局)、财政厅,人事厅,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科研院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精神,制定了《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
二〇〇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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