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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06-21 16:002022-07-04 16:00  征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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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办制定了我区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并征求了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如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公众可通过如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邮编:530021)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ydd5815212@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有效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问责原则

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实施主体

自治区及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部门职责落实教育督导问责职责。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适用对象

(一)自治区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

(二)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下同)构及相关责任人。

(三)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及督学。

第四条 问责情形

自治区及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形进行问责,具体问责情形详见附件1。

存在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

(四)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

(二)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

(三)对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督学的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

根据问题严重程度,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第六条 问责程序

(一)问题调查。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后60天内,自治区及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工作组,对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反馈其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撰写事实材料,决定是否启动问责。

(二)问责告知。自治区及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就调查情况和问责意见书面告知被问责对象,被问责对象可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三)事实认定。自治区及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问责意见,征求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四)问责实施。自治区及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向被问责对象印发问责决定,明确问责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等。

(五)问责公开。问责一旦实施,根据问责情形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公开,接受监督。

(六)复核申诉。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反馈提出复核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对复核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或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反馈提出申诉的单位或个人。认为原问责决定有误的,应当及时告知原问责部门,原问责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15日内予以纠正。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七)资料归档。自治区及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复核申诉期满30天内对有关问责情况进行归档,提请有关人事部门将问责情况归入人事档案。

对于事实清楚、部门已达成共识或有政策规定要问责的情形,可直接实施问责。

第七条 协同问责

自治区及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主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做好其他问责工作。

(一)涉及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需要相关部门实施的问责,由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或处理。被问责对象可向作出相应决定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提出复核或申诉。

(二)依据法律规定对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按规定处理。

(三)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

(四)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问责监管及结果运用

(一)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问责工作的监督。

(二)自治区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问责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三)问责情况应作为单位或个人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附则

(一)各地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教育督导问责情形

2.教育督导问责方式

3.教育督导问责决定书(模板)

4.教育督导问责复核决定书(模板)

5.教育督导问责申诉处理决定书(模板)

6.约谈记录(模板)

 


 

附件下载

【征求意见稿】广西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5206-发社会公众).docx

征集内容展示
管**2022-07-13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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