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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0203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8日
标  题: 桂教规范〔2023〕20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桂教规范〔2023〕20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12-28 19: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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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

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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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管理细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其他教材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第四条  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指导下开展。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的统筹管理,发布全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教育教学实际,在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中小学教材。

第五条  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六条  中小学教材选用单位原则上为设区市以上(含)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自治区、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材选用时,应组建由多方代表参与的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

第八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学校校长和一线教师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学科组由熟悉本学科教学教材的专家、教研员、一线教师等人员组成,其中一线教师数量不少于1/2,应来自不同学校。

第九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须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专业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条  教材选用组建的委员会和学科组实行“新老搭配”和“轮流领衔”。选取参加过选用工作2次以上的专家人数不超过30%,同一专家连续参与选用工作一般不得超过2次,不得连续担任学科组长。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利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学科组成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二条  规范教材选用工作流程。原则上应包含以下程序:

1.发布教材选用公告;

2.对送选资料及教材样书进行研读比较;

3.学科组提出初选意见;

4.教材选用委员会合议、投票表决并形成选用建议;

5.教材选用单位审核选用建议;

6.选用结果公示;

7.选用通过的品种纳入当地教学用书目录。

会议讨论记录和选用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组织教材选用前,一般提前24小时抽取并通知专家成员参会。教材选用过程采用封闭方式进行。开展工作的环境应安全、独立,专家、工作人员的手机等通讯工具集中保管,避免外界干扰。

第十四条  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选用单位,选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非统编国家课程教材的,义务教育阶段每个学科不少于三个版本 (含三个),普通高中不少于两个版本(含两个),以满足不同学校使用需求。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每个学科选用一个版本,供全市学校使用。单一版本教材在全区使用量不作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选用的教材须符合国家关于专题教育教材、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以及授权地方建设的国家课程教材等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材选用实行两个学科组“背靠背”选用机制。同一学科或专题,组建两组专家成员,分别独立开展选用,形成初选意见提交选用委员会进行合议。

如两组的选用意见基本一致,对每套样书的评价、对全部样书的排序或等级基本相同的,由选用委员会综合两组建议,形成选用建议。如两组对某一套或某几套样书的评价差异大,对全部样书的排序或等级差异大的,由选用委员会听取两组意见后,对样书进行复核,再形成选用建议。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材选用工作时,可参照执行自治区教材选用机制。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选用委员会提出的教材选用建议进行审核,并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教材选用单位按公示后确认的选用结果发布本地区教学用书目录。

第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在选用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全区教材选用结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选用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评估机制。教材选用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面向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内至少1/3 学校的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继续使用或更换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教材使用周期内,除国家有统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

第二十一条  经专业机构评估,确实存在与教育教学不相适宜的情况需更换教材版本的,应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新选用教材,不得影响教学秩序。

国家明确要求更换教材的,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材更换工作方案,指导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时保质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教材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单位按程序重新选用教材: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三)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不可抗力除外);

(四)擅自改动审定后教材内容的;

(五)教材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教材选用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五月中旬前完成,为教材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教材选用工作设立监督组,由2名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组成,对选用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在教材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为选用单位擅自选用教材的;

(二)不按要求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的;

(三)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四)违反选用程序和选用纪律的;

(五)选用规定目录以外教材的;

(六)对全国、全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材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材正常选用秩序的,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本次教材在该行政区域的选用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在全区通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课程教材选用办法》(桂教〔20122号)同时作废。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其他现行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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