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0160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1日
标  题: 桂教规范〔2024〕10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2024〕10号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1日

桂教规范〔2024〕10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0-11 18: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大力弘扬和践行教育家精神,发挥银龄教师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助力我区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410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有关精神,以及《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教育家精神引领,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退休教师优势,调动优秀退休教师继续投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助力我区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银龄教师支持广西民办教育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优秀退休教师在学科专业上的经验优势,组织遴选一批优秀退休教师面向我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特别是急需高素质教师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支教、支研,引导广大教师将教育家精神转化为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促进民办学校提升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水平,推动我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帮助民办学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

二、实施范围及招募要求

(一)实施范围

结合我区民办教育发展需要,每年组织遴选一批优秀退休教师,面向我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开展支教、支研。

(二)资格条件

申请教师应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基础教育领域可适当放宽至中级职称),一线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申请线下开展支教支研的银龄教师年龄一般在75(含)岁以下,参与基础教育领域的,年龄一般在70(含)岁以下;开展线上支教支研的银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岗位职责

1.以课程教学、教学指导、课题研究、团队建设指导为主,短期授课、远程教育、同步课堂、学术讲座(报告)等为辅,采取传、帮、带的方式,指导受援学校教师做好教学和科研工作。

2.鼓励民办学校探索推行“导师制”,由高素质银龄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发挥师承效应,形成学科和专业梯队,打造“银龄智库”。

3.长期银龄教师,支援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可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需求,灵活开展支持工作。鼓励考核合格的银龄教师持续开展支援服务。

4.短期和远程支援银龄教师,按照“突出实效、形式多样、时间灵活”的原则,根据受援学校需求,认真做好支教、支研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来源

1.招募银龄教师所需经费由民办学校自行筹措。

2.银龄教师补助标准参考我区基础教育阶段银龄讲学计划、国家高校银龄教师支援西部计划补助标准合理确定。

3.各民办学校应按照支教、支研协议,足额、及时发放各类酬劳,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费、交通差旅费、意外保险费、商业医疗保险费等保障性经费。

(二)权益保障

1.各民办学校和银龄教师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约定支教、支研期限、工作内容、酬劳等内容,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2.参加支持民办教育行动的银龄教师支教、支研期间人事关系、现享有的退休待遇不变。期间因病因伤产生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鼓励各民办学校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校内医疗互助基金等多种方式灵活提供补充支持。

3.各民办学校要为银龄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设备和生活条件,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学校党组织负责同志或校长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座谈会,听取银龄教师关于学校发展、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银龄教师有其他合理需求的,应妥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4.各民办学校应关心关爱银龄教师,比照本校同类同级别人员标准落实相关待遇与保障措施。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健康体检。根据工作需要和银龄教师工作便利需要,各民办学校做好必要的交通保障。按探亲假、寒暑假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银龄教师假期,提供每学期一次的往返交通费。确因工作需要,经与银龄教师本人沟通未能正常安排休假的,由各民办学校对一名银龄教师家属跨地区往返居住地和工作地的交通费予以报销(补贴)。

(三)管理保障

1.各民办学校应将银龄教师纳入教师队伍管理,如实详细记录银龄教师的支教支研协议、酬劳明细、纳税记录、授课记录、教学评价记录、教学档案等规范性支撑材料和数据。聘用的银龄教师如属于公办学校退休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退休前所在学校党组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对应的组织部门备案。

2.对于已全职在校工作两年及以上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每学年承担的教学任务达到同层次本校专任教师平均水平的银龄教师,可视同本校专任教师,纳入高校设置、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学位授权审核、办学条件监测、评审评估等指标计算。对于其他银龄教师,可按规定折算计入专任教师总数,对新建民办院校在折算系数上给予倾斜。银龄教师与其他校外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抓好工作落实。我区实施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是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助力八桂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调动各级各类学校退休教师支持民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银龄教师为我区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广西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民办高等学校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综合协调辖区内基础教育阶段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所辖民办学校开展招募工作。各民办学校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做好银龄教师的引进和留用,持续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传帮带作用,助力青年教师专业成长,提升民办学校教师的整体素质。

(二)搭建信息平台,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搭建银龄教师需求信息共享资源平台。各民办高校应通过学校官方网站主动发布本校银龄教师招募计划,并于每年6月前将需求情况报送至我厅教师工作处,以便我厅协调区内外高校做好高校银龄教师动员、选派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辖区内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银龄教师招募需求发布机制。鼓励区内公办高等学校与区内民办学校建立结对帮扶关系,组织动员本校退休教师报名到结对帮扶学校开展支教、支研。各地各校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提升政策知晓率,确保我区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落地见效。同时,深入挖掘银龄教师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全面总结和推广银龄教师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大力弘扬银龄教师奉献精神,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银龄教师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权益保障。各民办学校要切实保障银龄教师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教师的权益和责任,确保银龄教师待遇、工作生活得到保障。严格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各民办学校应于每年11月前报送银龄教师招募情况及在校工作情况。其中,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以设区市为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我厅教师工作处;各民办高校相关材料直接报我厅教师工作处。我厅将持续跟进各地各民办学校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开展情况及教师权益保障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检,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学校)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的,严肃问责并停止当地(学校)银龄教师招募计划,推动我区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相关政策落实落细、见行见效。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