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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0167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24年10月09日
标  题: 桂教规范〔202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2024〕9号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9日

桂教规范〔202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0-09 19: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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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督促指导民办高校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国教督办〔2022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0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4109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为督促指导民办高校依法依规办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国教督办〔20226号),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厅发〔202026号)精神,决定对全区民办高校开展办学行为督导评估。为确保督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督促指导民办高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一)依法依规。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开展督导评估。督导评估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督导要求,规范工作流程,优化工作方式方法,确保督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全面覆盖。强化督导职能,将全区民办高校全部纳入督导范围。

(三)统筹实施。结合我区民办高校实际和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督导评估与现行开展的民办高校年度检查等统筹开展,原则上不增加民办高校负担。

二、督导评估内容

(一)督导评估重点。聚焦民办高校党的领导、资产与财务管理、招生与教学、收费行为、安全管理等重点领域进行督导评估,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1.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与思政工作督导。聚焦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重点督导民办高校党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在民办高校担任职务等要求,民办高校落实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按规定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职心理教师等,强化政治意识,落实政治责任,守牢意识形态阵地。

2.加强民办高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督导。聚焦法人财产权落实,重点督导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明确学校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存续期间不侵占法人财产,不抽逃出资,不挪用办学经费,依法依规进行举办者变更(包括法人举办者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聚焦财务管理规范,重点督导民办高校合法合规进行关联交易,依法依规使用经费,不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3.加强民办高校招生与教学工作督导。聚焦依法依规招生,重点督导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与方式招生;依法依规进行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审批机关备案。聚焦教学规范,重点督导按规定达到办学条件标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科学合理设置学科专业,严格执行国家教学标准,建立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机制,保障教师接受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

4.加强民办高校规范收费督导。聚焦民办高校收费情况,重点督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收费纳入规定账户,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不以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标准,不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

5.加强民办高校安全工作督导。聚焦民办高校落实安全责任,重点督导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舍安全管理,配齐安防设施设备和安保人员,履行校园安全责任,健全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学生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心理健康测评和危机事件干预处置等工作。

(二)督导评估指标及评价办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包括高校党的领导、资产与财务管理、招生与教学、收费行为、安全管理等5个一级指标,下设33个督导评估重点事项,共50个观测点;每个观测点设置“合格”与“不合格”2种结论。督导评估结果分“达标”与“不达标”2种结论。50个观测点的合格率80%,且没有出现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情形的,督导评估结果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具体观测点及评估方法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附件2)。

三、督导评估程序与方法

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按照学校自评、自治区评估的程序进行。自治区评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分年度、分批次统筹开展评估,原则上每3年一轮,实现全区民办高校评估全覆盖。

(一)印发年度评估计划。每年4月底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评估计划,明确当年接受自治区督导评估的学校。

(二)学校自评。每年10月底前,各相关学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2) ,通过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指标达标情况及年检发现问题的相关指标整改情况、自评结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三)材料审核。每年11月底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统计数据和日常管理工作形成的权威数据,审核各相关学校报送的自查自评数据、资料。并以有关调研、检查、评估等发现问题为线索,多渠道核实各相关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

(四)实地核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在数据比对和资料审核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和需要实地核实的情况,组织实地核查,减轻基层迎检负担。

(五)综合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根据各校自查自评、自治区数据审核及实地核查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初步评价结果,与被督导高校交换意见后,按程序报审。

(六)结果反馈。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督导评估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各相关学校反馈。

四、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强化督导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利剑”作用,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民办高校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一)结果互认。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次年相关民办高校年检的重要参考;督导评估为“不合格”的督导重点、观测点,作为次年相关民办高校年度检查的实地核查重点核查项目。年检发现相关民办高校存在年检重点情形(★)或一般关注情形(☆)的,作为当年督导评估的重点核查内容。

(二)加强通报。年度督导评估结果及问题清单将通报至民办高校属地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落实整改。民办高校对督导评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逐项限期整改,及时报告整改结果。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组织责任督学定期入校检查整改情况,针对突出问题、整改进度滞后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

(四)激励先进。对督导评估结果为“达标”的民办高校进行奖励,在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对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宣传和推广。

(五)鞭策后进。对于安全问题较多,督导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相关高校,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按规定启动教育督导问责程序。依据督导结果、整改情况等,自治区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对民办高校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提出相应处分建议;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负面清单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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