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指导民办高校依法依规办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实施办法》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均提出“各地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了通过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压实民办高校规范办学行为的主体责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区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工作部署,迫切需要结合我区工作实际,针对当前我区民办高校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办学不规范问题,建立全区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督促指导全区民办高校依法依规办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出台《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
制定《实施办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国教督办〔2022〕6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 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厅发〔2020〕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参考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三、关于《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实施办法》包括总体要求、督导评估内容、督导评估程序与方法、督导评估结果运用4大部分,并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负面清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体系》。对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国教督办〔2022〕6号),我区《实施办法》的重点和亮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明确督导评估周期。为进一步减轻基层迎检负担,综合性督导评估将分年度、分批次统筹开展,原则上每3年一轮,实现全区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全覆盖。每年4月底前确认当年接受评估的学校名单,并将在12月底组织学校自评,完成自治区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及综合评定工作,在次年高校年检前完成结果反馈,以便与年检工作有机衔接。
(二)细化督导评估内容,明确评估办法。根据督导评估重点,建立了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聚焦民办高校党的领导、资产与财务管理、招生与教学、收费行为、安全管理等5个主要方面进行督导评估,相应设置了5个一级指标,下设健全党的建设、加强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落实法人财产权、规范财务管理、依法依规招生、加强条件保障、加强教学保障、落实收费制度、无违规收费行为、健全安全防控体系、加强心理健康管理等11个二级指标的33个督导评估重点事项,共50个观测点。明确了每个观测点分“合格”与“不合格”2种结论。
(三)明确办学行为督导评估负面清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2022年修订)》(桂教规范〔2022〕22号)的20种★情形(重点负面情形),整理形成了10条督导评估负面清单,并设第11条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四)明确督导评估结果与年检结果的互认办法。民办高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50个观测点的合格率不低于80%且没有出现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负面清单情形的,督导评估结果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对于年度接受督导评估的高校,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次年年检的重要参考,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督导重点、观测点,作为次年相关民办高校年检实地核查的重点。年检发现的相关高校★情形(重点负面情形)作为当年督导评估的重点核查内容,对该类情形整改不力、不及时的,将按规定启动教育督导问责程序。
(五)明确了督导评估结果及问题通报、问题整改、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等具体规定。通过强化督导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督促民办高校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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