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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5036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5日
标  题: 桂教规范〔2024〕14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2024〕14号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5日

桂教规范〔2024〕14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0-25 1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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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分行、各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广西监管局

                                      20241025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等(以下统称民办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学资金,是指民办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财政拨款等资金。

第四条 资金监管原则是维护学校办学资金安全,保持学校必要的资金支付能力,确保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高校实施监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分级对民办学校实施监管。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单位负责人对学校办学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支出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办学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账户管理、资金收支、关联交易、账户最低余额等。

第八条 由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通过监管账户资金收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

(一)银行账户登记备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银行开设的所有账户都要在监管平台进行登记备案。民办学校可以开设多个银行账户用于资金收支等,但仅能使用一个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财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财政拨款资金的收支。民办学校不得通过未在监管平台登记备案银行账户开展学费、住宿费和财政拨款资金收支业务或通过其他手段逃避监管。民办学校必须按要求与教育主管部门、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信息推送、免责条款等。学校开户银行为资金监管执行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对不配合签订监管协议和不履行监管协议的银行,民办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主动注销其在该银行开设的所有账户。

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账户异常监管。账户异常监管指的是:银行账户发生被冻结、强行划扣、盗用、停用等可能对学校办学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因银行账户管理被行政处罚。民办学校发生账户异常时,监管银行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当立即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民办学校应当立即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师生合法权益。

(三)资金收支监管。

1.民办学校组织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应当符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民办学校收费政策规定,且要全部存入备案账户。民办学校在组织学费、住宿费收缴时,应当将收费标准和收费人数等相关信息在监管平台进行登记,主动接受银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2.监管银行对民办学校监管账户中的大额资金支付进行监管预警。大额资金是指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定额度或30天内累计支出超过一定额度。具体的大额资金支付额度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内控机制完善情况和年度预算情况在监管协议中明确。对超出大额资金支付限额业务,监管银行应当将大额资金支付预警信息实时推送到监管平台。

3.民办学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对资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民办学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或未经完整审批流程的经济业务事项等进行会计核算。一经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或证据移交财政部门等机构处理。

(四)关联交易监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前,应当与关联方签订协议。民办学校签订的协议以及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民办学校在签订协议后,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及时在监管平台报备签订协议的相关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财政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监管,逐项进行审查;通过定期分析监管平台信息和查阅审计报告等方式,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情况的审查。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协议以及关联交易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等情形进行审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财政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督促民办学校进行整改。

本办法所称利益关联方和利益关联方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会〔2020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账户最低余额监管。账户最低余额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教职工待遇保障、办公水电等日常支出需要在监管协议中确定。民办学校银行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余额限额,监管银行应当将预警信息实时推送到监管平台。民办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学校运转需要。

第九条 各监管责任主体应当安排专人和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实施。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内控机制,完善管理流程,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民办学校应当在监管账户开立或发生变动时,将学校监管账户相关信息实时、完整对接至监管平台,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监管银行应使用监管平台开展办学资金监管业务,将监管账户资金收付的银行流水同步至监管平台。对账户异常、超过大额资金支付限额、低于最低余额限额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并将监控情况实时推送到监管平台。监管银行应规范账户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侵占、挪用学校资金,不得因提供监管服务向民办学校和学生收费。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会计机构建立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监督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民办学校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促进民办学校加强财务管理。

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通过监管平台对民办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实施监管,依法依规查处乱收费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广西监管局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办学资金监管职责对民办学校、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民办学校抽逃、挪用办学资金以及商业银行违规扣划、截留办学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工作,及时接收监管平台推送的预警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处理,联合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查处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收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民办学校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应当及时约谈学校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等,要求学校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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