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资金监管办法》的背景和主要依据
近年来,我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民办学校发展迅速,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和个性化教育的需要,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管理不规范问题时有发生,损害到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在社会上引发较大的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维护学校办学资金安全,保持学校必要的资金支付能力,保障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全面分析历年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台账、实地调研、座谈调研、参考其他省市有关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办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办法》)。
二、《资金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
《资金监管办法》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资金监管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范围和基本原则。《资金监管办法》界定了办学资金的范围,明确为民办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财政拨款等资金;《资金监管办法》强调了资金监管原则,是维护学校办学资金安全,保持学校必要的资金支付能力,确保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和民办学校的职责。《资金监管办法》界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高校实施监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分级对民办学校实施监管;《资金监管办法》明确了民办学校的单位负责人对学校办学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三)资金监管的内容、方式和保障要求。《资金监管办法》明确了办学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账户管理、资金收支、关联交易、账户最低余额等,明确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银行账户登记备案、账户异常监管、资金收支监管、关联交易监管、账户最低余额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资金监管办法》要求各监管责任主体应当安排专人和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实施。
(四)整改情形和责任追究。《资金监管办法》明确民办学校未按规定执行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应当及时约谈学校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等,要求学校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资金监管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搭建监管平台,可操作性强。《资金监管办法》明确由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平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对办学资金进行监管,监管形式科学灵活,可操作性强。
(二)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教育行政部门与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办学资金监管统筹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依法依规查处民办学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管关联交易,维护公共利益。《资金监管办法》强调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进行监管并明确监管的方式,确保民办学校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四)突出会计监督,彰显法律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依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资金监管办法》依据会计法,强调民办学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对资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民办学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或未经完整审批流程的经济业务事项等进行会计核算。《资金监管办法》明确,一经发现民办学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或证据移交财政部门等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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