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5044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9日 |
标 题: 桂教规范〔2024〕15号: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2024〕1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9日 |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区一流学科建设发展,现将《广西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加快推进一流学科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7〕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广西一流学科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择优扶强、绩效为先、成果导向、放管结合、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基于绩效评价的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评价结果较差或出现重大问题、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学科进行整改、减少财政资助乃至调整出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9年9月30日。到期后由自治区教育厅按程序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到期申请延续的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将年度建设资金列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审核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履行专项资金下达预算指标程序,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是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全区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定专项资金实施期内总体绩效目标和各年度绩效目标;督促项目建设高校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全面推进一流学科建设,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结果应用。
第八条 项目建设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绩效结果负责。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编制学校专项资金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坚持绩效导向,按照分类分档资助、推动交叉共建的原则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广西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名单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建设高校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不做比例限定,学校应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一流学科建设投入力度。学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应与整体建设规划相衔接,与中期财务规划相衔接,重点支持一流学科用于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平台建设、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方面。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高校根据深入推进一流学科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自身办学特色等实际情况,结合本校一流学科建设方案和相关改革发展规划,建立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编制、考核评价各环节有机衔接和闭环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一流学科项目由各校根据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按程序组织评审论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建设高校应充分论证专项资金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评估具体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规范项目库管理,合理编制预算及绩效目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支出及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与一流学科建设相关的人员支出,材料费、维修(护)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相关业务支出,以及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与一流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关于支出标准,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人员支出主要用于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体现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建设高校根据本办法规定以及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一流学科建设相关的各类必要支出,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执行,强化项目前期预(概)算财政投资评审,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高校应加强资产配置管理使用,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避免重复配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高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并按要求上报年度自评报告。
第二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项目建设高校开展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高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