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5050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9日 |
标 题: 桂教规范〔2024〕17号: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教育领域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2024〕1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9日 |
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教育领域基础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支持自治区本级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基础能力,现将《广西教育领域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教育领域基础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教育领域基础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教育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领域基础能力提升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自治区本级本科高校、职业院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基础能力提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符合中央和自治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9年9月30日。到期后由自治区教育厅按程序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管理等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实施期内总体绩效目标和各年度绩效目标,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落实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绩效结果负责。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资金支出规划、年度预算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快预算执行。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学校高质量发展。支持本科高校“双一流”、职业院校“双高”建设;支持高水平教学实验平台和实验室、先进技术研究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建设,满足自治区本科高校、职业院校的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建设需要。
(二)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落实自治区重大教育发展战略规划,支持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支持薄弱学校补短板建设。对符合自治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新校区建设任务学校、办学条件薄弱学校给予支持,帮助改善其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所支持项目应当提前谋划、科学论证、条件成熟、手续完备,建立健全项目储备长效机制。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各高校、职业院校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各校所申报的支持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建设类项目必须取得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达到投资评审条件的项目,必须经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自治区教育领域重点建设发展规划,当年预算额度安排情况、各校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等研究起草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各类资金对学校建设发展给予支持。专项资金应当与专项债券、发展改革部门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及学校自有资金等资金项目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限额补助原则。对高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升本高校建设项目等重点项目,原则上每校每年最高支持额度不高于10000万元;学生宿舍等必要条件项目,原则上每校每年最高支持额度不高于5000万元;其他必要项目,在当年预算额度内统筹分配。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须确保专款专用和用于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单位日常运行支出、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不得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不得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第十五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属于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执行,强化项目前期预(概)算财政投资评审,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依据。涉及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及资金收回、调整等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一)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各类审计、巡查、督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组织做好信息公开,将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同级预算报告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对照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自评、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确保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合法合规、发挥应有效益。
第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