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4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000014349/2020-1042415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19年02月14日
标  题: 桂教规范〔2019〕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4日

桂教规范〔2019〕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9-02-14 10: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市教育局、外事办、公安局,崇左市外事和边境事务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级各类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管理职责,自治区教育厅、外事办、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19年2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工作,为国际学生在广西学习提供便利,促进广西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经正式批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接受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自治区教育厅统筹管理全区国际学生教育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全区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备案和高等学校、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国际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备案等。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教育局统筹辖区内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学校(不含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的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学校的国际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备案和国际学生处分、退学备案等工作。各设区市外事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须具备以下教学及管理条件:

(一)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培养国际学生所需的教师和辅导员队伍;

(四)有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

第八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须向自治区教育厅进行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招收国际学生。备案时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申请备案的报告;

(二)设区市教育局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高等学校除外);

(三)学校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学校国际学生管理机构、管理队伍、管理制度和食宿保障等材料;

(五)学校国际学生教学条件、教学队伍、教学制度等材料;

(六)学校拟接受国际学生的专业、招生类别、招生规模、招生渠道等材料。

第九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职生、普通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幼儿教育、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来桂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或高中毕业以上学历。非学历生可不受年龄和学历限制。

第十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事项经备案后,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其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学历教育的专业应当是教育部批准的专业;中小学及幼儿园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应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信息应当真实、客观。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替代学校招生。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

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入学前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已录取但未到校报到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及时取消其录取资格;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十四条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转学学生应持有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接收学校协助办理转学学生的签证、停留居留证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团组国际学生未满18周岁的,学校应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派人随团担任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十六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及时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招收高级进修生、博士后研究生的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指导导师和学习研究条件。

第十八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进行考勤管理,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上课考勤等日常表现。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在高等学校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九条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二十一条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组织国际学生到校外实习或实践时,学校须按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在国际学生居留证件加注实习地点、期限信息等手续,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国际学生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相关信息的,不得到校外实习。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证书文本语言应为中文,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明确分管国际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明确并设立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学生档案管理、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学校国际学生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教育外事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与国际学生的比例原则不低于1:100,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学校应每年组织国际学生管理员和辅导员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在国际学生入学后为每名学生提供1份中、外文的《国际学生手册》,方便国际学生获取相关信息和了解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管理检查。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按规定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三十条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一条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国际学生在校内张贴告示、通知、广告和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应当报经学校国际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

第三十四条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国际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规定报自治区教育厅或设区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按管理权限及时向教育、外事、公安主管部门报告:

(一)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招收的国际学生出现死伤、失踪和失联等情形的;

(三)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五章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 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在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招生、培养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生的招生计划,承担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优先招收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生,并在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做好奖学金生的招生、培养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奖学金设立后,学校应及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九条外国人申请到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高等学校、区直中等职业学校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先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经备案后再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核。其它学校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先报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备案,经备案后再报所在设区市外事部门审核。

第四十条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国际学生居留证件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居留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国际学生在华学习期间临时出境,学校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须在签证有效期期满前7日、居留证件有效期期满前30日申请办理相关签证延期手续。

第四十二条国际学生结束学业和因退学、被开除等情况离开学校的,或者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和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四十四条国际学生来桂入学后,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全区的国际学生培养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负有国际学生管理职责的自治区和各市县教育、公安、外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自治区教育厅可责令其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并可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五十一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各市人民政府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教育厅2012年7月4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外国来桂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桂教国交〔2012〕5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外事办公室、公安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