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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21-11-19 19: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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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建立、健全高校基建管理领域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随着我区高校基本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应的现实问题和矛盾也不断凸显,比如部分高校主管部门不熟悉基本建设主要规程;部分高校对基本建设的管理人员缺乏更有效的约束;高校基本建设各环节进度相对较慢,投资效益不够明显;全区缺乏适应各高校新校区建设高峰期的形势需要的制度。

一套完善的基建管理制度将对我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规范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投资效益的提升,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通过规范高校基本建设过程中关键问题,进一步理顺事权、责权关系,建立、健全高校基建管理领域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力求形成一套科学、有效、完备的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达到以规范的制度约束人,以明确的流程约束事的目的,使自治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三、办法的主要框架和内容是什么?

本办法共九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本办法适用单位和建设内容,基本建设工作实施的原则等。

    (二)管理职责。明确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高校基本建设审批部门及高校的主管部门、高校、高校校(院)长等在基本建设工作中的管理职责。

(三)校园规划。明确编制校园总体规划的原则、方针,规划报审、修编以及使用年限等。明确高校基本建设必须规划在先,实施在后,尊重规划的权威性,高校基本建设严格依照审批的校园规划实施。

(四)基本建设规划。明确编制基本建设规划的原则、方针,规划报审、修编以及使用年限等。明确高校必须编制基本建设规划后,方可在此基础上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未获批校园规划和未编报基本建设规划,超出校园规划或基本建设规划范围的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

(五)建设项目审核。明确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各主要审批环节应报送材料的基本要求,报批简化程序,审批时限要求等。

(六)建设项目实施。明确建设项目采购、招标、合同、安全、质量、验收、移交、归档等的工作制度。

(七)建设资金管理。明确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支付管理、竣工结算、决算及固定资产登记、报备和交付等内容。

(八)监督与评价。明确高校基本建设应加强的监督制度和内部审计,进一步要求加强高校基本建设的廉政风险防范,推进高校应落实基本建设后评价制度。

(九)附则。高校附属幼儿园、中小学基本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办法的创新点和特色是什么?

(一)明确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高校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建设资金筹措,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结算及决算等工作,对整个过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明确高校的校(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充分体现高校自主建设的权利。

(二)明确高校主管部门和基本建设审批部门的职责。高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审核建设项目、申请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监督和指导高校实施项目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管理方式批准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负责高校基本建设财政投资评审和资金来源审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高校基本建设用地和校园规划的审批和核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高校基本建设施工许可审批和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三)解决部分高校基本建设无序的问题。要求高校首先编制科学严谨的校园总体规划,继而做好基本建设的5年规划,5年规划实施期内仅能进行1次修编,没有规划或超出规划范围的不能开展基本设施建设。解决当前高校基本建设一任领导一套规划,规划随意更改;盲目上项目,导致高校校园功能错乱,随意投资,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问题。

(四)进一步降低审批条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需要提供的材料,降低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批的条件(减少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以及投资较小项目的审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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