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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22-04-15 15: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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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猛,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的同时,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业也凸显出良莠不齐、办学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严重违背了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问题非常严重,引起了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做出了全面部署。9月1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明确要求自治区教育厅联合相关部门修订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双减”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自治区教育厅在梳理国家政策要求、开展调查研究、参考外省经验做法,会同自治区相关厅局一起,对2018年12月3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18〕14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起草《办法》有哪些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44号)

(四)《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五)《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 号)

(六)《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

(七)《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2号  )

(八)《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

(九)《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6号)   

(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8号)

(十一)《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

(十二)参考部分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政策。

三、修订、起草、印发《办法》的过程是怎样的?

(一)调研阶段(2021年5月—2021年9月)。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到广西视察时就加强培训机构治理、减轻学生负担做了重要指示。自治区教育厅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办法》修订小组,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调研活动,着手修订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政策。通过调研,充分掌握各地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情况。2021年7月20日,中央《意见》印发后,自治区教育厅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市、县(市、区)教育局、民办教育协会、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等参加,研究我区贯彻落实具体措施。

(二)修订阶段(2021年10月)。在广泛调研、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完成了《办法》初稿起草工作。在征求厅内相关处室意见后,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2021年10月—11月)。自治区教育厅征求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广电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通信管理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银保监局等部门和各市教育局的修改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自治区教育厅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11月3日,通过教育厅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社会有关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修改。

(四)报审阶段(2021年11月)。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审议通过《办法》(送审稿),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定,建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或同意以自治区教育厅等多部门名义联合印发。自治区司法厅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通过。2022年4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自治区教育厅等多部门名义联合印发《办法》。

(五)会签阶段(2022年4月)。2022年4月6日至4月21日,自治区教育厅《办法》分别送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消防救援总队、通信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会签,并以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名义联合印发。各部门同意联合发文。

(六)印发阶段(2022年4月)。2022年4月22日,教育厅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22〕8号)。

四、《办法》涵盖了哪些内容?

《办法》共有十章60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是制定依据、定义,明确主管部门。

第二章,设置标准。共2条。主要是设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三章,审批登记。共6条。主要是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程序和所需材料。

第四章,办学管理。共13条。主要是对教学活动、教学备案、信息公开、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签订协议等方面做出规定。

第五章,人员管理。共6条。主要是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和权益保护等方面内容。

第六章,收费管理。共8条。主要是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对预收费用进行风险防控。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共4条。主要是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登记和终止办学等重大事项做出相关规定。

第八章,监督管理。共6条。主要是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以及违规查处等规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共6条。主要是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办学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共3条。主要内容是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五、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一)全面落实国家严管要求。主要是将中央《意见》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新要求和教育部等部门出台的新规定全部增加到新的《办法》中。主要有:明确教育部门负责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从严审批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学科类培训机构;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营转非”要求;从严管理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不准占用休息日、节假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严禁培训机构违规发布广告;增加培训机构人员管理、收费管理、维权、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

(二)调整准入标准。根据消防、防疫以及教育教学的要求,对培训项目、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作了新的规定,主要内容有:强化了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安全管理特别是消防、安防达标要求;调整培训机构开办资金要求;明确培训场所楼层,小学生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超过三层,以中学生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超过五层;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独立使用办学场地,不得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等其他主体使用同一场地办学;调整培训机构实际使用的办学场地面积,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明确培训机构教学设备总价值为不少于30万元。

(三)加强风险防控。我区根据“双减”有关政策要求,《办法》全面强化审批、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防范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欠薪”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

六、修订后的《办法》对更好地保护培训对象做了哪些规定?

《办法》要求所有培训机构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监管,机构人员、课程等信息要在“平台”公开,家长可通过平台选课并对课程进行评价。

《办法》要求所有培训机构都应与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学生提出退费的,要按《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