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2-04-25 17: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桂教规范〔2022〕9 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加快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管理,促进我区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桂教规范〔2018〕8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至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桂教规范〔2018〕8号)施行之日即2018年10月10日期间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以下同),包括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也就是说,2018年10月10日以后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批准设立时已经明确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类型,不存在分类选择登记的问题。

三、《实施办法》对选择权限做出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者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值得注意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31号)明确:“已按照分类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四、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进行哪些程序?

答:《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选择法人属性。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务身份信息报告。

五、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进行哪些程序?

答:《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选择法人属性。

(二)申请新校名。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现有民办学校组织开展财务清算。

(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审批。

(六)申请过渡期办学许可证。

(七)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八)营利性民办学校税务身份信息报告。

(九)资产处置。

(十)换发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办学许可证。

(十一)现有民办学校注销。

七、为了保障各方利益,《实施办法》有哪些有利举措或奖补措施?

答:《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者未及选择直接终止的,妥善安置学生和教职工,并且规范开展相关工作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由审批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考虑其在2018年10月10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补偿后还有剩余的,出资者可从中申请一定比例作为奖励。

八、如何提取补偿与奖励资金?

答:按照《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补偿与奖励从学校剩余财产中的货币资金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从将其他资产依法转让后获得的货币资金中提取。剩余财产在扣除对出资者的补偿和奖励后,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