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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3-09-21 19: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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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2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作出规范要求,2022年7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以“全面规范、提高质量”为主线,对普通高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我厅积极响应,迅速行动,结合教育部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多措并举、稳步推进,深入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办学行为,我厅在全面系统分析、总结经验以及走访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贯彻落实教育部文件精神,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我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文件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积极吸收了各高校、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做到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分别是指哪类单位?

《办法(试行)》所指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 (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可适当选择办学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二是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三是办学内容包括成人文化教育。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区设置校外教学点需要达到哪些要求?

《办法(试行)》规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和区外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国家“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在我区设置校外教学点。区内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等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高校设置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良好,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有自主开发、购买或租用的教学平台,学校自主开发的网络课程占网络课程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有能力完成线下教学任务,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设点单位必须达到哪些要求?

《办法(试行)》规定,设点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00。二是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和学习需求的设施设备、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学生规模为200人以下的,每个校外教学点教学计算机数不低于40台,每增加100人按照1:10增加;开设外语类专业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40座的语音室。三是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教学场所。学生规模200人以下的,场所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四是具备满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相对固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五是无不良办学或校外服务记录。六是具备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学校规定、设点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前高校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要如何处理?

《办法(试行)》发布之前认定结果为“过渡”的校外教学点,从2023年起给予2年过渡期进行整改,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但需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办法(试行)》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妥善处置。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对校外教学点设置规模作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试行)》在参考兄弟省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统筹考量高校办学能力、辐射范围、教育教学要求,对校外教学点实行总量控制的布局方式:区内本科层次高等学校在全区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16个,其中同一设区市不超过3个。区内高职高专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在全区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5个,其中同一设区市不超过1个。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区外地方高校在全区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设点单位合作的主办学校不应超过3个。设点单位为公办学校的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总数不得超过20个,其他设点单位开设专业总数不得超过10个。同一教学点不得开设不同主办学校同一层次、相同专业。区外高校开设专业应为我区紧缺本科专业和我区高校未开设的紧缺专科专业,且应为主办学校的优势专业。主办学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原则上应在校本部已开展培养的基础上,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对校外教学点备案程序作出了哪些规定?

一是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二是高校将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的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通过信息平台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三是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地方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向教育部提出备案建议。四是自治区备案和登记结果以及有关意见建议通过管理系统提交至教育部,由教育部统筹确定后向社会公布校外教学点设置情况。五是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费收取作出了哪些规定?

主办学校要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捆绑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必须由学生全额直接上缴主办学校财务账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对校外教学点办学行为监管作出了哪些规定?

主办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本校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与管理;设点单位负责按照主办学校要求落实办学资源配置,对校外教学点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主办高校应探索建立有利于规范办学和保障质量的校外教学点管理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情况,对优秀校外教学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的进行整改和处置。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政策制订、统筹规划、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配合区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区内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有关工作;综合采取随机抽查、质量监测、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进行常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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