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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教育精准资助的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2018年底,教育部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办法》是规范证明材料的需要。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印发《关于公布全区证明材料清理清单的通知》(桂数函〔2019〕51号),明确了我区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为此,我区制定《意见》,统一规范全区认定工作,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利于减轻学生负担,有利于资助工作规范化。
二、《办法》的目的和思路
出台《办法》的目的,一是实现全区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工作基本做法的统一;二是实现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工作更具客观性,尽量减少主观因素;三是实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工作可操作性。
主要思路是,将学校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体,规范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依据、标准、等级,为实施精准资助打好基础。今后,有关部门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精准资助资金投放和预算安排,实行资助资源的科学配置;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遴选资助对象给予资助,推进落实完善资助工作程序规范、公开和透明。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职责主体。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高校要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二是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三是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四是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三)认定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几大因素:一是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是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四是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是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是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四)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材料提供、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六个环节。
(五)认定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突发事件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三类等级。特别困难原则上为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已脱贫但仍在继续扶持期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下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等,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而定;突发事件特殊困难指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期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比较困难指低收入家庭学生等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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